《鹿寨县“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在《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办发〔2015〕69号)的基础上,通过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了《鹿寨县“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了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统一监管保护的工作思路。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和《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33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做出新的规定。为加强“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规范“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提升“鹿寨蜜橙”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助推县域特色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结合“鹿寨蜜橙”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保护、监督等。
四、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明确了“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使用范围。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二)明确了“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程序。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明确了“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
1. 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产品宣传;
3.优先参加我县组织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义务:
1. 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2. 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 维护“鹿寨蜜橙”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4. 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对“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统一使用、监督管理,支持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检测和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
5. 应由专人负责“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出售、借让、授权给他人使用;
6. 印制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销售季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7. 对发现未经批准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予以制止或举报。
(四)明确了“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使用要求。使用人应按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标注相应的地理标志名称、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五)明确了查处行为及注销使用资格行为。对擅自使用、伪造“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转让、出租、出借、买卖“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与“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用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鹿寨蜜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或者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