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21〕15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1-26 17:25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6日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科学种植、分步实施,依法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以稳定森林覆盖率为前提,以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林地森林质效为目标,按照实际,依法对鹿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森林质量,提升其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确保饮水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和柳州市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既提升优化水源地生态环境,又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林农意愿,结合实际,尊重自然规律,遵循适地适树,采取宜补则补,宜改则改,宜封则封原则,科学推进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

(三)坚持政策引导。用好国家造林投资,落实支持政策,调动各方面参与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林农改变森林经营方式,逐步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鼓励种植珍贵树种,营造混交林,推动造林树种多样化和森林生态系统多样化。

三、目标任务

到2026年底,力争按照《条例》规定完成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面积20229.34亩,涉及一级保护区6亩,二级保护区20223.34亩;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未划定,后期划定后再按照本方案开展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增加或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调整后的面积为准。鼓励群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也进行更新改造。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采伐管理。将《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列入重点改造范围,已到采伐年限的地块先改、凡采伐的地块必改。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将依法限制采伐。各有关乡镇要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业主按照《条例》依法改造,不得继续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保持不变。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二)实施更新改造。各有关乡镇要认真按照年度计划,根据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工作。更新改造树种建议选择栎类、楠木、荷木、樟树、红锥、格木、降香黄檀、米老排、竹子等涵养水源强的树种。各有关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景观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规范农业生产活动,有条件的应恢复粮食生产。

1.商品林改造措施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将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桉树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营造两种树种以上的混交林。为防止水土流失,每个地块皆伐面积不宜超过300亩。在重新造林时,禁止炼山和全垦整地,采用局部清理林地方式,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林木,注意保留沟谷、山顶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禁止采用全铲、全垦、施用化肥、喷除草剂方式进行幼林抚育。

(2)改培混交林。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补植套种乡土珍贵树种,将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为异龄混交林。要求补植的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面积比例达到小班面积的40%以上,平均每亩补植的总株数达30-50株。

(3)实行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现有桉树种植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2.公益林改造措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益林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政策

对同意改造成其他水源涵养能力更强树种或混交林的原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优先安排改造所需林木采伐指标,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更新改造后,经验收合格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500元/亩,县级财政补助500元/亩。不进行更新改造,实行封育保护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补助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出台的生态补偿方案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召开动员会,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群众自觉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用材林更新改造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至2026年)。各有关乡镇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将对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进行更新改造。各有关乡镇在根据调查掌握森林资源的基础上,了解林权人的改造意愿,编制年度具体改造方案,将改造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地块,指导林权人按计划组织实施树种更新改造。每年更新改造完成后,县林业局结合造林技术规程和有关验收办法组织各乡镇开展自查验收和做好县级抽验核查,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7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水源林管理保护工作,巩固更新改造成果,严厉打击破坏、毁坏水源林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水源林保护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领导为组长的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实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与相关产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积极筹措资金。各有关乡镇、部门要采取“政府扶、社会融、业主筹”的方式,进一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力度。要通过整合各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资金,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需求。逐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林调入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争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三)保障苗木供应。县林业局要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用苗需求和供应现状分析,指导有关育苗企业做好苗木培育,加强与自治区、柳州市林业种苗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及发布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所需苗木供应情况动态信息,拓宽苗木供应渠道,减轻群众造林的成本。

(四)强化技术服务。县、乡两级林业部门,要贴近生产实际,加强对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的技术培训力度,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业主及其施工人员按照《条例》及科学营林技术要求开展备耕、种植和抚育管护,确保造林成效。

(五)广泛宣传引导。大力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宣传和法治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的重要性及有关政策,强化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加强执法检查。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内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的行为,及其他破坏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做好维稳工作。在实施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各有关乡镇、部门要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动员和引导,做好服务和技术指导。在改造方式、树种选择上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防止“一刀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谐。

(八)强化督查指导。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各有关乡镇、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安排,深入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障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韦鸿英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韦 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世才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梁现平 县水利局局长

    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赖金华  县发改局局长

    陈可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潘承飞 县司法局局长

    徐健高 县科工贸局局长

    罗凌基 鹿寨生态环境局局长

    覃满兴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韦  腾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李仁兵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张军乙 黄冕镇镇长      

    刘 杰 平山镇镇长

    张忠信 中渡镇镇长

    胡焕心 江口乡乡长

    韦云庭 导江乡乡长

    韦兰燕 寨沙镇镇长

    张文锋 四排镇镇长

    周雪芳 拉沟乡乡长

    廖 翔 鹿寨镇镇长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划 导航

鹿政规〔2021〕15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1-26 17:25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6日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科学种植、分步实施,依法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以稳定森林覆盖率为前提,以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林地森林质效为目标,按照实际,依法对鹿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森林质量,提升其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确保饮水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和柳州市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既提升优化水源地生态环境,又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林农意愿,结合实际,尊重自然规律,遵循适地适树,采取宜补则补,宜改则改,宜封则封原则,科学推进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

(三)坚持政策引导。用好国家造林投资,落实支持政策,调动各方面参与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林农改变森林经营方式,逐步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鼓励种植珍贵树种,营造混交林,推动造林树种多样化和森林生态系统多样化。

三、目标任务

到2026年底,力争按照《条例》规定完成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面积20229.34亩,涉及一级保护区6亩,二级保护区20223.34亩;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未划定,后期划定后再按照本方案开展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增加或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调整后的面积为准。鼓励群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也进行更新改造。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采伐管理。将《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列入重点改造范围,已到采伐年限的地块先改、凡采伐的地块必改。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将依法限制采伐。各有关乡镇要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业主按照《条例》依法改造,不得继续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保持不变。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二)实施更新改造。各有关乡镇要认真按照年度计划,根据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工作。更新改造树种建议选择栎类、楠木、荷木、樟树、红锥、格木、降香黄檀、米老排、竹子等涵养水源强的树种。各有关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景观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规范农业生产活动,有条件的应恢复粮食生产。

1.商品林改造措施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将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桉树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营造两种树种以上的混交林。为防止水土流失,每个地块皆伐面积不宜超过300亩。在重新造林时,禁止炼山和全垦整地,采用局部清理林地方式,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林木,注意保留沟谷、山顶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禁止采用全铲、全垦、施用化肥、喷除草剂方式进行幼林抚育。

(2)改培混交林。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补植套种乡土珍贵树种,将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为异龄混交林。要求补植的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面积比例达到小班面积的40%以上,平均每亩补植的总株数达30-50株。

(3)实行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现有桉树种植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2.公益林改造措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益林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政策

对同意改造成其他水源涵养能力更强树种或混交林的原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优先安排改造所需林木采伐指标,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更新改造后,经验收合格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500元/亩,县级财政补助500元/亩。不进行更新改造,实行封育保护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补助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出台的生态补偿方案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召开动员会,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群众自觉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用材林更新改造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至2026年)。各有关乡镇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将对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进行更新改造。各有关乡镇在根据调查掌握森林资源的基础上,了解林权人的改造意愿,编制年度具体改造方案,将改造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地块,指导林权人按计划组织实施树种更新改造。每年更新改造完成后,县林业局结合造林技术规程和有关验收办法组织各乡镇开展自查验收和做好县级抽验核查,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7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水源林管理保护工作,巩固更新改造成果,严厉打击破坏、毁坏水源林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水源林保护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领导为组长的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实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与相关产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积极筹措资金。各有关乡镇、部门要采取“政府扶、社会融、业主筹”的方式,进一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力度。要通过整合各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资金,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需求。逐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林调入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争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三)保障苗木供应。县林业局要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用苗需求和供应现状分析,指导有关育苗企业做好苗木培育,加强与自治区、柳州市林业种苗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及发布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所需苗木供应情况动态信息,拓宽苗木供应渠道,减轻群众造林的成本。

(四)强化技术服务。县、乡两级林业部门,要贴近生产实际,加强对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的技术培训力度,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业主及其施工人员按照《条例》及科学营林技术要求开展备耕、种植和抚育管护,确保造林成效。

(五)广泛宣传引导。大力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宣传和法治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的重要性及有关政策,强化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加强执法检查。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内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的行为,及其他破坏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做好维稳工作。在实施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各有关乡镇、部门要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动员和引导,做好服务和技术指导。在改造方式、树种选择上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防止“一刀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谐。

(八)强化督查指导。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各有关乡镇、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安排,深入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障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韦鸿英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韦 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世才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梁现平 县水利局局长

    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赖金华  县发改局局长

    陈可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潘承飞 县司法局局长

    徐健高 县科工贸局局长

    罗凌基 鹿寨生态环境局局长

    覃满兴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韦  腾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李仁兵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张军乙 黄冕镇镇长      

    刘 杰 平山镇镇长

    张忠信 中渡镇镇长

    胡焕心 江口乡乡长

    韦云庭 导江乡乡长

    韦兰燕 寨沙镇镇长

    张文锋 四排镇镇长

    周雪芳 拉沟乡乡长

    廖 翔 鹿寨镇镇长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