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17年5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2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计划用5年时间,重点对柳州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进行更新改造。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森林质量,提升其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确保饮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由鹿寨县林业局编制《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及要求、实施政策、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七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根据鹿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桉树情况,结合林业生产实际,计划到2026年底,力争按照《条例》规定完成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面积20229.34亩,涉及一级保护区6亩,二级保护区20223.34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增加或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调整后的面积为准。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强化采伐管理。将《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列入重点改造范围,已到采伐年限的地块先改、凡采伐的地块必改。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的桉树林木,将依法限制采伐。各有关乡镇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业主按照《条例》依法改造,不得继续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保持不变。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2.实施更新改造。根据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益林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林改造措施有三种方式: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将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桉树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营造两种树种以上的混交林。
(2)改培混交林。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补植套种乡土珍贵树种,将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为异龄混交林。
(3)实行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现有桉树种植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三)扶持政策
对同意改造成其他水源涵养能力更强树种或混交林的原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优先安排改造所需林木采伐指标,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更新改造后,经验收合格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不进行更新改造,实行封育保护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