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20〕1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22日
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0〕19号)精神,为妥善做好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结合我县人工繁育养殖野生动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处置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依法妥善解决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处置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依据,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
综合利用原则。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现有存栏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生态安全原则。对适宜放生的野生动物尽可能选择科学放生;对具有非食用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对存在疫病风险等因素不适宜放生又不能综合利用的野生动物,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发生次生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适当补偿原则。依法对养殖场(户)合法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按养殖成本和设施予以适当补偿。
分级承担原则。自治区统一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间节点,补偿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分级承担,各乡镇按统一的范围、标准和时间节点实施补偿和处置。
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以乡镇为单位开展补偿处置工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组织保障
成立鹿寨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
组 长:杨 毅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韦鸿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韦兰燕 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广志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陈可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科工贸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扶贫办、县人社局。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核查处置组、资金核算组、宣传维稳组、督查指导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韦兰燕 县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陈可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扶贫办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统筹推进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协调和督查存栏处置、补偿、维稳和转型等工作,把控野生动物处置总体进度;统筹协调指挥部各个工作组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相关专题会及现场协调会等会议。
2.核查处置组
组 长: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韦 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坤旭 县卫健局副局长
钟燕明 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梁干光县扶贫办副主任
李建波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胡洪元 县审计局副局长
成员: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入户清点核查工作,对数据差异较大的,监督乡镇进一步核查认定。指导乡镇做好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积极推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转产转型和退出。
3.资金核算组
组 长: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韦 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梁干光 县扶贫办副主任
李建波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胡洪元 县审计局副局长
成员: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由县级承担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严格对处置资金进行监管;及时向县工作专班汇报资金筹措和资金调配的重大事项。
4.宣传维稳组
组 长:罗广志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组长:吴素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办主任(兼)
韦 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邓 淇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瑞华 县信访局副局长
廖 偲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建波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廖立华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决定》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力度。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研判、处置网络舆情,依法依规处置属地网络有害信息,及时通报处置有害信息。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5.督查指导组
组 长: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韦 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梁干光 县扶贫办副主任
李建波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员:县委政法委、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等。对未能按照处置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推诿扯皮的乡镇和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补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第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规定,对合法养殖场(户)投入的种苗、饲料、人工、管理等养殖成本及设施予以适当补偿。合法养殖场(户)包括: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2020年2月24日前与持证合法养殖场(户)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养殖户;持证合法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享受自治区特色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含已享受过);其他合法养殖场(户)。
(二)补偿种类
我县涉及的人工繁育补偿物种为眼镜蛇、滑鼠蛇、竹鼠、豪猪、海狸鼠等5种,其中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为非食用性用途的,对其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以自治区综合考虑养殖成本和设施等因素测算的单位成本为全区统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四)补偿方式
第一部分,自治区财政补偿基准日为2020年3月6日。动物数量以截至2020年3月6日县统计上报数为基准依据。补偿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由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承担,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3:3:4比例分担。
第二部分,2020年3月6日之后统计增加的部分,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由县本级承担。
四、处置方式、完成时间和处置经费
(一)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转产转型、科学放生、种源留存、无害化处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等。
1.综合利用。禁食后陆生野生动物处置优先考虑综合利用,积极拓展存栏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途径,消化存量,减轻补偿和处置工作压力。
2.转产转型。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依托广西成熟的蛇养殖技术和规模养殖的产业基础,积极推动蛇产业向民族医药等大健康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建设蛇产业园区,推动收储、初加工、精深加工全产业链无缝对接,实现蛇产业从以食用为主向以民族医药、保健美容和日用化工为主转型升级。滑鼠蛇、眼镜蛇合法养殖户不愿继续养殖的,可申请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动物由县处置工作组与收储加工企业协商统一处置。
3.科学放生。对于适用我县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村委会(社区)配合实施。要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4.种源留存。蓝孔雀、白鹇等具有参观展览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提供给动物园等观赏单位;其他具备科研、种质资源保护等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5.无害化处理。不能放生和转作其他用途的物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置。优先选择工厂化处理,野生动物经生态扑杀后,就近选择具备资质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置;其次是深埋处理,对于确实不具备工厂化处理条件的,在取得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兽医部门同意后,采用深埋方式处置;再次是焚烧处理,对于疫病风险高或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在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置,防止其可能携带的动物疫病在环境中传播。
6.国家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处置方式具体要求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和本文附件执行。
(二)完成时间
为减轻存栏陆生野生动物继续喂养投入压力,处置工作可采取先处置后补偿,或处置和补偿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处置程序主要有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签订协议、动物处置、领取补偿、留存备查等。
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在处置工作期间,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交野生动物的,可免于相关处罚,上交的野生动物统一处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处置工作要求于2020年7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三)处置经费
第一部分,自治区财政处置经费基准日为2020年3月6日。动物数量以截至2020年3月6日(3月16日上报数)县统计部门上报数为基准依据。处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由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承担,实际支出的处置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3:3:4比例分担。
第二部分,2020年3月6日之后统计增加的部分,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由县本级承担。
处置动物的重量以移交时实际重量为依据进行核算,处置费用标准由自治区统一测算,无害化处理为4元/公斤,放生等其他方式为8元/公斤。
五、工作步骤
(一)处置准备阶段(2020年6月中下旬-7月5日)
编制细案:各乡镇7月6日前成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稳工作专班并编制完成处置细案,报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稳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核查认定:各乡镇组织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合法养殖证明材料等进行清点核查,并填写《柳州市鹿寨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核查结果经养殖场(户)及县核查工作人员,乡镇书记、乡镇长、村委书记、主任及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实行责任终身追溯,并报县政府专班对清点数量、重量和养殖场(户)养殖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公开公示:各乡镇将《柳州市鹿寨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在养殖场(户)所在坡(屯)和村委进行公示。
签订协议:各乡镇与养殖户或处置单位签订动物处置协议。
(二)处置补偿阶段(2020年7月6日-7月31日)
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各乡镇根据国家林草局5月27日公布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和《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方向和要求,制定具体处置细案,根据细案分类实施。
领取补偿:各乡镇要对合法养殖场(户)(包括按规定程序申请提前处置的养殖户)处置时的在养野生动物物种、数量(重量)、补偿金额和合法性认定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发放补偿金。各乡镇根据公示后的在养野生动物数量(重量)开展补偿款发放工作,每日向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稳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报前日处置数量(重量)、补偿金额和社会稳定等情况。补偿工作结束后将处置补偿整体情况、补偿金发放情况上报清算。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在处置工作期间,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交野生动物统一处置的,可免于相关处罚。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留存备查:各乡镇专班需成立工作组负责对辖区内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拍照、摄像和登记造册,形成档案(一户一档)信息并严格留存,严禁外泄。处置相关资料报县政府备查。
(三)转型指导阶段
对没有被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进行转型引导,引导其转变新的经营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禁食野生动物呼声高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全社会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和文明风尚。
(二)分级负责,乡镇为主。坚持以乡镇为单位开展补偿处置工作,县级政府是补偿处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是工作主体,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予以具体指导。本县成立由政法委、宣传、信访、发展改革、科工贸、司法、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专班,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县、乡镇、村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别是执法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明确野生动物核查、处置、补偿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落实。
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工作实施步骤和流程包括:成立工作专班和工作组,入户调查核实和数据确认,造册登记,界定合法与非法养殖,核定补偿数量、标准、金额,进行公示,开展动物处置和补偿、做好存档资料归档等。处置补偿过程中,每项工作都要做好相关文字、影像记录,做好签字留档,以便有关部门查验和核实。处置补偿工作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处置结果合法有效。
(三)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在推进补偿处置各项工作中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扎实稳妥做好每一项工作。资金补偿和动物处置全过程要公开透明,补偿处置品种、数量、补偿金额要进行公示,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补偿处置工作可分轻重缓急进行,无加工利用价值的可优先补偿处置,有加工利用价值可继续发展的根据养殖者意愿可选择补偿处置、转产转型或暂缓补偿处置,蛙类待《水生经济动物名录》明确后再视情况处置。要实事求是认真核准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登记造册签字确认,严防出现虚报、漏报、乱报、吃拿卡要、冒领补偿资金等现象发生。要严格监管现存栏野生动物,严防养殖场(户)随意丢弃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灾害和生态环境污染。无害化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标准进行,实行全过程监督,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留存,避免社会舆情和国际舆论负面报道,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大扶持,转产转型。大力支持企业参与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产业转产转型,鼓励企业参与蛇产业园区建设,参照目前已有的重大项目、壮瑶药发展、产业扶贫等优惠政策和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出台的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支持政策予以支持。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根据贫困养殖户的具体情况精准施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范围予以支持。要把帮扶工作与脱贫攻坚相结合,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兜底保障等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五)加强执法,严格监管。要坚决贯彻执行《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理顺执法机制,强化沟通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流入市场、餐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野生动物执法监管各项工作,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
(六)统筹协调,维护稳定。由政法部门统筹协调宣传、信访、公安、司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强化属地和部门维稳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突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进一步压实县乡维稳责任。
(七)强化宣传,部门联动。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宣传《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及时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处置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有效落实《决定》,积极稳妥、平稳有序解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相关问题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1.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标准及处置方式
2.鹿寨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
各部门工作职责
3.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处置流程图
4.柳州市鹿寨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
5.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进度及上访情况快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
附件1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标准及
处置方式
序号 | 物种 | 补偿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处置补助标准(元/公斤) | 处置方式 |
1 | 王锦蛇 | 公斤 | 110 | 8 | 综合利用、 放生等 |
2 | 滑鼠蛇 | 公斤 | 110 | 转型药用 | |
3 | 眼镜蛇 | 公斤 | 110 |
| 转型药用 |
4 | 果子狸 | 只 | 1000 | 4 | 综合利用等 |
5 | 竹鼠 | 只 | 180 | 4 | 综合利用等 |
6 | 豪猪 | 头 | 900 | 4 | 综合利用等 |
7 | 海狸鼠 | 只 | 180 | 4 | 综合利用等 |
8 | 白鹇 | 只 | 400 | 8 | 放生、观赏 |
9 | 骨顶鸡 | 只 | 100 | 8 | 放生、观赏 |
10 | 斑鸠 | 只 | 40 | 8 | 放生 |
11 | 蓝孔雀 | 只 | 600 | 8 | 观赏 |
12 | 赤麂 | 头 | 2000 | 8 | 放生 |
附件2
鹿寨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各部门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处置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工作组入户宣传动员、数据核查、公告(公示)、登记造册工作;负责依法科学无害化处理存栏动物及养殖栏舍的消毒;负责本辖区内人工繁育养殖户的涉访维稳工作;认真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相关信息内容的管理工作。
县委政法委: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县发改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科工贸局:指导、协调相关小微企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
县司法局:协调、指导做好司法行政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各乡镇开展入户宣传、养殖场(户)情况调查、处置以及相关工作指导和数据汇总核查上报工作,依法依规暂停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及利用许可审核上报、撤销回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自治区和市补偿处置资金到位及县级财政补偿处置资金的筹措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补偿处置资金的发放。
县审计局:负责检查各乡镇补偿资金发放到位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养殖场(户)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养殖场(户)因禁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销售和转产导致生活困难的帮扶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或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养殖户走出困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查处、打击各种野生动物及产品的非法交易、宰杀、加工、食用等行为。
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处置措施的环保科学论证工作,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预警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对可能出现的非法阻挠行为进行打击处置,保障各环节工作顺利推进。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防疫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科学无害化处理存栏动物及养殖栏舍的消毒等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指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的转型转产工作。
县住建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出台落实扶贫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养殖户转产转型,力争收入不减少。
县人社局:负责养殖户产业转型后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县信访局:协调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做好信访接访解释疏导工作。
附件3
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和
综合利用处置流程图
附件4
柳州市鹿寨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基本情况核实表
核实单位(盖章): 核实日期:
养殖主体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养殖地址 | 备注 | |||||||
经营方式 (勾选) | 1.企业2.专业合作社3.家庭养殖4.合伙经营5.其他: |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 | ||||||||
是否合法 (勾选) | 1.是2.否 | 合法类型(勾选) | 1.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 2.2020年2月24日前与持证合法养殖场(户)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养殖户; 3.持证合法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 4.享受自治区特色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 5.其他合法养殖场(户): | |||||||
序号 | 动物名称 | 现有存栏量(只,公斤) | 补偿存栏量(只,公斤) | 补偿标准 | ||||||
1 | ||||||||||
2 | ||||||||||
3 | ||||||||||
总数 | ||||||||||
人工繁育单位负责人签字: 村委(书记、主任)签字: 乡镇(乡镇长、书记)签字: 县核查人签字: | ||||||||||
县认定结果: 经办人:领导签字或盖章: 认定日期: |
注:补偿需先经村、乡(镇)公示无异议后,再按程序报县进行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20〕1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22日
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0〕19号)精神,为妥善做好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结合我县人工繁育养殖野生动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处置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依法妥善解决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处置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依据,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
综合利用原则。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现有存栏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生态安全原则。对适宜放生的野生动物尽可能选择科学放生;对具有非食用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对存在疫病风险等因素不适宜放生又不能综合利用的野生动物,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发生次生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适当补偿原则。依法对养殖场(户)合法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按养殖成本和设施予以适当补偿。
分级承担原则。自治区统一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间节点,补偿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分级承担,各乡镇按统一的范围、标准和时间节点实施补偿和处置。
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以乡镇为单位开展补偿处置工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组织保障
成立鹿寨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
组 长:杨 毅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韦鸿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韦兰燕 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广志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陈可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科工贸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扶贫办、县人社局。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核查处置组、资金核算组、宣传维稳组、督查指导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韦兰燕 县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陈可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扶贫办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统筹推进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协调和督查存栏处置、补偿、维稳和转型等工作,把控野生动物处置总体进度;统筹协调指挥部各个工作组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相关专题会及现场协调会等会议。
2.核查处置组
组 长: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韦 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坤旭 县卫健局副局长
钟燕明 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梁干光县扶贫办副主任
李建波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胡洪元 县审计局副局长
成员: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入户清点核查工作,对数据差异较大的,监督乡镇进一步核查认定。指导乡镇做好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积极推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转产转型和退出。
3.资金核算组
组 长: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韦 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梁干光 县扶贫办副主任
李建波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胡洪元 县审计局副局长
成员: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由县级承担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严格对处置资金进行监管;及时向县工作专班汇报资金筹措和资金调配的重大事项。
4.宣传维稳组
组 长:罗广志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组长:吴素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办主任(兼)
韦 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邓 淇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瑞华 县信访局副局长
廖 偲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建波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廖立华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决定》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力度。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研判、处置网络舆情,依法依规处置属地网络有害信息,及时通报处置有害信息。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5.督查指导组
组 长:刘 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韦 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梁干光 县扶贫办副主任
李建波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员:县委政法委、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等。对未能按照处置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推诿扯皮的乡镇和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补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第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规定,对合法养殖场(户)投入的种苗、饲料、人工、管理等养殖成本及设施予以适当补偿。合法养殖场(户)包括: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2020年2月24日前与持证合法养殖场(户)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养殖户;持证合法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享受自治区特色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含已享受过);其他合法养殖场(户)。
(二)补偿种类
我县涉及的人工繁育补偿物种为眼镜蛇、滑鼠蛇、竹鼠、豪猪、海狸鼠等5种,其中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为非食用性用途的,对其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以自治区综合考虑养殖成本和设施等因素测算的单位成本为全区统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四)补偿方式
第一部分,自治区财政补偿基准日为2020年3月6日。动物数量以截至2020年3月6日县统计上报数为基准依据。补偿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由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承担,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3:3:4比例分担。
第二部分,2020年3月6日之后统计增加的部分,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由县本级承担。
四、处置方式、完成时间和处置经费
(一)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转产转型、科学放生、种源留存、无害化处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等。
1.综合利用。禁食后陆生野生动物处置优先考虑综合利用,积极拓展存栏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途径,消化存量,减轻补偿和处置工作压力。
2.转产转型。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依托广西成熟的蛇养殖技术和规模养殖的产业基础,积极推动蛇产业向民族医药等大健康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建设蛇产业园区,推动收储、初加工、精深加工全产业链无缝对接,实现蛇产业从以食用为主向以民族医药、保健美容和日用化工为主转型升级。滑鼠蛇、眼镜蛇合法养殖户不愿继续养殖的,可申请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动物由县处置工作组与收储加工企业协商统一处置。
3.科学放生。对于适用我县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村委会(社区)配合实施。要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4.种源留存。蓝孔雀、白鹇等具有参观展览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提供给动物园等观赏单位;其他具备科研、种质资源保护等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5.无害化处理。不能放生和转作其他用途的物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置。优先选择工厂化处理,野生动物经生态扑杀后,就近选择具备资质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置;其次是深埋处理,对于确实不具备工厂化处理条件的,在取得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兽医部门同意后,采用深埋方式处置;再次是焚烧处理,对于疫病风险高或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在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置,防止其可能携带的动物疫病在环境中传播。
6.国家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处置方式具体要求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和本文附件执行。
(二)完成时间
为减轻存栏陆生野生动物继续喂养投入压力,处置工作可采取先处置后补偿,或处置和补偿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处置程序主要有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签订协议、动物处置、领取补偿、留存备查等。
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在处置工作期间,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交野生动物的,可免于相关处罚,上交的野生动物统一处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处置工作要求于2020年7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三)处置经费
第一部分,自治区财政处置经费基准日为2020年3月6日。动物数量以截至2020年3月6日(3月16日上报数)县统计部门上报数为基准依据。处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由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承担,实际支出的处置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3:3:4比例分担。
第二部分,2020年3月6日之后统计增加的部分,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由县本级承担。
处置动物的重量以移交时实际重量为依据进行核算,处置费用标准由自治区统一测算,无害化处理为4元/公斤,放生等其他方式为8元/公斤。
五、工作步骤
(一)处置准备阶段(2020年6月中下旬-7月5日)
编制细案:各乡镇7月6日前成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稳工作专班并编制完成处置细案,报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稳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核查认定:各乡镇组织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合法养殖证明材料等进行清点核查,并填写《柳州市鹿寨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核查结果经养殖场(户)及县核查工作人员,乡镇书记、乡镇长、村委书记、主任及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实行责任终身追溯,并报县政府专班对清点数量、重量和养殖场(户)养殖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公开公示:各乡镇将《柳州市鹿寨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在养殖场(户)所在坡(屯)和村委进行公示。
签订协议:各乡镇与养殖户或处置单位签订动物处置协议。
(二)处置补偿阶段(2020年7月6日-7月31日)
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各乡镇根据国家林草局5月27日公布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和《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方向和要求,制定具体处置细案,根据细案分类实施。
领取补偿:各乡镇要对合法养殖场(户)(包括按规定程序申请提前处置的养殖户)处置时的在养野生动物物种、数量(重量)、补偿金额和合法性认定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发放补偿金。各乡镇根据公示后的在养野生动物数量(重量)开展补偿款发放工作,每日向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稳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报前日处置数量(重量)、补偿金额和社会稳定等情况。补偿工作结束后将处置补偿整体情况、补偿金发放情况上报清算。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在处置工作期间,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交野生动物统一处置的,可免于相关处罚。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留存备查:各乡镇专班需成立工作组负责对辖区内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拍照、摄像和登记造册,形成档案(一户一档)信息并严格留存,严禁外泄。处置相关资料报县政府备查。
(三)转型指导阶段
对没有被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进行转型引导,引导其转变新的经营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禁食野生动物呼声高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全社会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和文明风尚。
(二)分级负责,乡镇为主。坚持以乡镇为单位开展补偿处置工作,县级政府是补偿处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是工作主体,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予以具体指导。本县成立由政法委、宣传、信访、发展改革、科工贸、司法、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专班,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县、乡镇、村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别是执法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明确野生动物核查、处置、补偿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落实。
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工作实施步骤和流程包括:成立工作专班和工作组,入户调查核实和数据确认,造册登记,界定合法与非法养殖,核定补偿数量、标准、金额,进行公示,开展动物处置和补偿、做好存档资料归档等。处置补偿过程中,每项工作都要做好相关文字、影像记录,做好签字留档,以便有关部门查验和核实。处置补偿工作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处置结果合法有效。
(三)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在推进补偿处置各项工作中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扎实稳妥做好每一项工作。资金补偿和动物处置全过程要公开透明,补偿处置品种、数量、补偿金额要进行公示,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补偿处置工作可分轻重缓急进行,无加工利用价值的可优先补偿处置,有加工利用价值可继续发展的根据养殖者意愿可选择补偿处置、转产转型或暂缓补偿处置,蛙类待《水生经济动物名录》明确后再视情况处置。要实事求是认真核准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登记造册签字确认,严防出现虚报、漏报、乱报、吃拿卡要、冒领补偿资金等现象发生。要严格监管现存栏野生动物,严防养殖场(户)随意丢弃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灾害和生态环境污染。无害化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标准进行,实行全过程监督,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留存,避免社会舆情和国际舆论负面报道,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大扶持,转产转型。大力支持企业参与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产业转产转型,鼓励企业参与蛇产业园区建设,参照目前已有的重大项目、壮瑶药发展、产业扶贫等优惠政策和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出台的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支持政策予以支持。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根据贫困养殖户的具体情况精准施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范围予以支持。要把帮扶工作与脱贫攻坚相结合,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兜底保障等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五)加强执法,严格监管。要坚决贯彻执行《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理顺执法机制,强化沟通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流入市场、餐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野生动物执法监管各项工作,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
(六)统筹协调,维护稳定。由政法部门统筹协调宣传、信访、公安、司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强化属地和部门维稳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突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进一步压实县乡维稳责任。
(七)强化宣传,部门联动。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宣传《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及时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处置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有效落实《决定》,积极稳妥、平稳有序解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相关问题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1.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标准及处置方式
2.鹿寨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
各部门工作职责
3.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处置流程图
4.柳州市鹿寨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
5.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进度及上访情况快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
附件1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标准及
处置方式
序号 | 物种 | 补偿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处置补助标准(元/公斤) | 处置方式 |
1 | 王锦蛇 | 公斤 | 110 | 8 | 综合利用、 放生等 |
2 | 滑鼠蛇 | 公斤 | 110 | 转型药用 | |
3 | 眼镜蛇 | 公斤 | 110 |
| 转型药用 |
4 | 果子狸 | 只 | 1000 | 4 | 综合利用等 |
5 | 竹鼠 | 只 | 180 | 4 | 综合利用等 |
6 | 豪猪 | 头 | 900 | 4 | 综合利用等 |
7 | 海狸鼠 | 只 | 180 | 4 | 综合利用等 |
8 | 白鹇 | 只 | 400 | 8 | 放生、观赏 |
9 | 骨顶鸡 | 只 | 100 | 8 | 放生、观赏 |
10 | 斑鸠 | 只 | 40 | 8 | 放生 |
11 | 蓝孔雀 | 只 | 600 | 8 | 观赏 |
12 | 赤麂 | 头 | 2000 | 8 | 放生 |
附件2
鹿寨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各部门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处置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工作组入户宣传动员、数据核查、公告(公示)、登记造册工作;负责依法科学无害化处理存栏动物及养殖栏舍的消毒;负责本辖区内人工繁育养殖户的涉访维稳工作;认真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相关信息内容的管理工作。
县委政法委: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县发改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科工贸局:指导、协调相关小微企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
县司法局:协调、指导做好司法行政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各乡镇开展入户宣传、养殖场(户)情况调查、处置以及相关工作指导和数据汇总核查上报工作,依法依规暂停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及利用许可审核上报、撤销回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自治区和市补偿处置资金到位及县级财政补偿处置资金的筹措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补偿处置资金的发放。
县审计局:负责检查各乡镇补偿资金发放到位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养殖场(户)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养殖场(户)因禁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销售和转产导致生活困难的帮扶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或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养殖户走出困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查处、打击各种野生动物及产品的非法交易、宰杀、加工、食用等行为。
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处置措施的环保科学论证工作,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预警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对可能出现的非法阻挠行为进行打击处置,保障各环节工作顺利推进。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防疫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科学无害化处理存栏动物及养殖栏舍的消毒等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指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的转型转产工作。
县住建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出台落实扶贫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养殖户转产转型,力争收入不减少。
县人社局:负责养殖户产业转型后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县信访局:协调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做好信访接访解释疏导工作。
附件3
鹿寨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和
综合利用处置流程图
附件4
柳州市鹿寨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基本情况核实表
核实单位(盖章): 核实日期:
养殖主体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养殖地址 | 备注 | |||||||
经营方式 (勾选) | 1.企业2.专业合作社3.家庭养殖4.合伙经营5.其他: |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 | ||||||||
是否合法 (勾选) | 1.是2.否 | 合法类型(勾选) | 1.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 2.2020年2月24日前与持证合法养殖场(户)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养殖户; 3.持证合法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 4.享受自治区特色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 5.其他合法养殖场(户): | |||||||
序号 | 动物名称 | 现有存栏量(只,公斤) | 补偿存栏量(只,公斤) | 补偿标准 | ||||||
1 | ||||||||||
2 | ||||||||||
3 | ||||||||||
总数 | ||||||||||
人工繁育单位负责人签字: 村委(书记、主任)签字: 乡镇(乡镇长、书记)签字: 县核查人签字: | ||||||||||
县认定结果: 经办人:领导签字或盖章: 认定日期: |
注:补偿需先经村、乡(镇)公示无异议后,再按程序报县进行认定。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