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实际编制《鹿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鹿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zhai.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依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2.通过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zhai.gov.cn/)予以公开。
3.同时,在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鹿寨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桂园路8号鹿寨县汇一联商务楼二楼
邮政编码:545600
办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2-6819003
传真号码:0772-6819576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鹿寨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桂园路8号鹿寨县汇一联商务楼二楼
邮政编码:545600
办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2-6819003
传真号码:0772-6819576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或本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二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鹿寨县人民政府或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鹿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当面提交
申请人通过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地址: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二楼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2.邮政寄送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二楼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邮编:5456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鹿寨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进行申请
网址:(http://www.luzhai.gov.cn/xxgk/)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若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本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实际编制《鹿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鹿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zhai.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依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2.通过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zhai.gov.cn/)予以公开。
3.同时,在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鹿寨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桂园路8号鹿寨县汇一联商务楼二楼
邮政编码:545600
办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2-6819003
传真号码:0772-6819576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鹿寨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桂园路8号鹿寨县汇一联商务楼二楼
邮政编码:545600
办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2-6819003
传真号码:0772-6819576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或本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二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鹿寨县人民政府或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鹿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当面提交
申请人通过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地址: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二楼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2.邮政寄送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二楼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邮编:5456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鹿寨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进行申请
网址:(http://www.luzhai.gov.cn/xxgk/)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若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本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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