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指出“要管好用好储备粮”。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全局出发,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5日出台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24〕3号),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7〕169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我县2016年出台的《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办发〔2016〕48号)已不适用于现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上级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应对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完善我县储备粮管理制度,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各方面责任,修订完善《鹿寨县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台依据
《办法》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对承储企业名称、监管单位名称和职责、储备粮监管内容等作了修改。经公众参与、征求意见、采纳建议,形成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界定相关内容
包括《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县级储备粮的定义、管理原则,相关政府部门在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等。
(二)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办法》立足保障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粮食收储流转过程,围绕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等重点,完善和细化各环节管理要求,做到既和上位法要求一致,又符合我县实际,全面规范和提升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
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不断强化县级储备粮监管工作。
四、施行日期
该《办法》施行后,《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办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县发改局刘小娟 联系电话:0772-6823077
联系人:县林业局潘金勇 联系电话:0772-666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