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日趋活跃,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为了满足各类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的需求,我县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和行政村、社区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产权的有序流转交易。但是,由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设立、运行、监管有待规范。随着我县不断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和发展现代农业,现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为培育和发展全县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结合我县实际,我县于2022年制定了《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对《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政策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提出“推进我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全区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研究制定符合鹿寨县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流转交易活动,保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办法》新修订的内容
(一)将原《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鹿政规〔2022〕12号)“第六条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日常运营管理授权给由县财政局控股的鹿寨县兴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农和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鹿寨县汇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企业化模式运营管理。”修订为“第六条 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日常运营管理授权给由县财政局控股的广西兴汇现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农和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鹿寨县汇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企业化模式运营管理。”
(二)将原《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鹿政规〔2022〕12号)“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本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函〔2016〕92号)”修订为“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进入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的转让方免收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则按相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函〔2016〕92号)”。
三、《办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通过出台《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要求,建立健全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引导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办法》有几个部分,每部分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分为总则、机构和职责、交易品种和交易程序、交易行为和规范、监管和争议处理、附则,共有六章四十二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总则中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培育和发展全县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232号)等政策依据,制定了该《办法》。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各种行为。对“农村产权”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作了定义,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坚持服务乡村,公益为主”、“坚持强化责任,政策支持”、“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的原则。明确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权属清晰、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等条件。
(二)第二章,机构和职责,共6条。对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作出定义,明确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运营主体、运营管理模式等。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通过安排资金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营和管理,按照自治区“1+N”模式标准化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设立和备案。依托现有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数据系统平台,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执行“五统一分”(统一监督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采取分级办理业务)运行机制。采取“三级市场、县级经办、统一交易”的框架设计,实现农村资源、资产、资金的统一管理,建设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农村集体“三资”系统管理平台。搭建县、镇(乡)、村“三级联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县设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村级设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并明确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三)第三章,交易品种和交易程序,共10条。明确现阶段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十类农村产权都可以作为交易品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在申请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时,应该按照《办法》中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业务办理。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组织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并签订全县统一规范的格式流转交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应设一定额度的交易保证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并统一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四)第四章,交易行为和规范,共8条。包括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需终止交易的情形界定、禁止行为。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和农民个人产权的流转交易行为规范和区别。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合法开发利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黑名单”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建设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信息系统,鼓励探索开展农村产权抵押登记金融服务。
(五)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共8条。包括成立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办法》明确要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相关条件,能够满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接受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动态监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联动,《办法》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并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明确了对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形界定,以及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违规情形界定。《办法》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予以说明。
五、《办法》应该注意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三级联动”,县、乡(镇)、村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职责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负责本级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等工作。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资源建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乡村振兴服务站。
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核实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对乡村振兴服务站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依托乡村振兴服务站)主要负责本村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咨询、委托、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按照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的安排完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前置工作。
(二)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
根据桂政办发〔2021〕73号文中明确的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办法》结合鹿寨县实际情况和业务开展需求,将交易品种分为了十大类。
(三)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
(四)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和农村个人产权交易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被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五)关于政策支持
《办法》明确:坚持强化责任,政策支持。县人民政府在政策、财政等方面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的支持,确保其规范运行并开展常态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
(六)关于组织领导
《办法》明确:成立鹿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关于工作协同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管,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本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