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文件的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我县自2020年1月1日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来,稳妥推进了新旧标准的转换衔接,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至今已有三年,为切实做好鹿寨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
三、文件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基准时点: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适用范围: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均适用我县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四、重新公布的内容
鹿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范围,包括鹿寨镇、中渡镇、寨沙镇、江口乡、平山镇、黄冕镇、四排镇、导江乡、拉沟乡,即9个镇行政区域(共三个区片)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具体如下:
(一)第一区片:鹿寨镇。
(二)第二区片:中渡镇、寨沙镇、江口乡。
(三)第三区片:平山镇、黄冕镇、四排镇、导江乡、拉沟乡。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与2020年相比均有所上调。
五、有关费用问题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片区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联系人: 林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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