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23007794317P/2023-23074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2日
标  题:
鹿政规〔2023〕7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鹿政规〔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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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规〔2023〕7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8-22 17:45   |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要求,为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202331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审议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请示》,202347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鹿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适用原则和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0231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鹿寨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配套及相关工作

(一)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要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区片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我县辖区范围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2023627日前按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014号)执行。2023627日及以后按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执行。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二)做好妥善安置。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做好政策公布。我县辖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原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统筹谋划,妥善安置,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安置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农民,以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要加强对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附件:鹿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3年更新调整)

20238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2  

附件

鹿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3年更新调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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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要求,为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202331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审议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请示》,202347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鹿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适用原则和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0231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鹿寨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配套及相关工作

(一)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要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区片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我县辖区范围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2023627日前按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014号)执行。2023627日及以后按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执行。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二)做好妥善安置。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做好政策公布。我县辖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原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统筹谋划,妥善安置,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安置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农民,以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要加强对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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