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2-2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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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市、县、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3.5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 2 —4.4 一级应急响应
4.5 二级应急响应
4.6 三级应急响应
4.7 四级应急响应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 指挥和调度
4.11 抢险救灾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4 信息发布
4.15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
5.5 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 3 —6.4 灾后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 4 —— 5 —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
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
4·27”重
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
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贡献力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
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
区抗旱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
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
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
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
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
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
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
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
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
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
平战结合,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切实
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
供水安全。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
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应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
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
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
— 6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
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
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
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自治区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汛办)设在自治区应急厅,承
担自治区防指日常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 自治区防指组织机构
自治区防指由分管应急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任指挥长,分管
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任常务副指挥长,广西军区分管负责同
志、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水
利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应急厅、水利厅主要
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
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
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广电局、林业局、大
数据发展局、粮食和储备局、海洋局、水文中心、红十字会、气
象局、通信管理局,以及共青团广西区委、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
有限公司、广西海事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军区、武警广
— 7 —西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 95072 部队、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桂冠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安能一局)、广西农垦集团、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广西农村投
资集团等 38 个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防指成员。
自治区防汛办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
任由自治区应急厅、水利厅、气象局和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
责同志,自治区水文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2 自治区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自
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
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全区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
依法组织制定(审核)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柳江、
郁江、桂江等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决
定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全区各级
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
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
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
实;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
健全与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
等工作机制。
2.2 市、县、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
— 8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
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防汛压力大、病险水库多、抢险任务重、
抗旱任务重的市县,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指挥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
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
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
急处突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
设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
当面报告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
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
— 9 —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人。
(3)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
旱情等信息传达至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
处);乡级党委、政府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
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并负
责传达至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乡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人。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部署应对
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
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
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
对重大气象、水文、风暴潮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
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
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 10 —3.1.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
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
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
每日 8 时前向自治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
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 3
小时内报到自治区防指,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
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
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
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
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
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
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
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
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 1 小时内报自治区防指和自治区水利厅,并
— 11 —按有关规定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
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
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
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
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
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
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
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
应急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应及
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报告,
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
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 3 小时内将初步情况
报到自治区防指和应急厅,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防总办公室;同
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
— 12 —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部门应按照水
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
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
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
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
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本
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
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
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区人民预防水旱灾害
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
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
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警措施,
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 13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
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
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城市防洪
排涝预案、台风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
洪水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
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
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
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
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水库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
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
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
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
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
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
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
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
— 14 —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
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
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暴雨预警行动
(1)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
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应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
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
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各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
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及教育、工业
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
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
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自治区调度到县(市、区)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指挥长、市调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人、县(市、区)调度到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
施落实到位。
3.2.3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
— 15 —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
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各级水利(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
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
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
市内涝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
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
研判形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
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启
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
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
和应急抽排设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
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的排涝应
急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
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
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
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可立
— 16 —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
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
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
轻灾害损失。
3.2.5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
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
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
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
和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
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
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
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
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
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
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
关单位都应当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
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
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 17 —3.2.6 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行动
(1)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
热带低压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
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海洋部门根据台风预报做好风暴潮监测预
报预警工作。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
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
电站)和海河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
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
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电信电缆、电力
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农业农村、
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督促指导有关基层人民政府落实好防台
风“四个百分之百”措施,即海上作业船只百分之百回港、渔船
渔排人员百分之百上岸、沿海养殖人员百分之百撤离、危险区域
人员百分之百转移。
(6)各级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
— 18 —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域内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
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
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
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7)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自治区调度到县(市、区)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指挥长、市调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人、县(市、区)调度到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
施落实到位。
3.2.7 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
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
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
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
旱减灾工作。
3.2.8 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
— 19 —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
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
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居民、企
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
准备。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各级气象、海洋、水利、水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
建设、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3.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
导等方式,实现自治区对市、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
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3.3 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街道)、
村(社区)负责人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
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可能受影响区
域每位群众,争取在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涝、干旱和台风风暴潮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
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
风险图、台风风暴潮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暴潮风
— 20 —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
术依据。
3.4.2 洪涝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水利、住房城乡建
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
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主要江河(不含贺江)和重要水工
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编
制,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送自治区防指、应急厅。
(2)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3 抗旱预案
各级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 预警响应衔接
3.5.1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
气象、海洋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
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
好预警信息发布。
3.5.2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
气象、海洋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5.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
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办公室应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
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
— 21 —— 22 —
和建议。
3.5.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
门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市级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应指导督促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
应衔接工作。
3.5.5 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
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5.6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
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
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
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等
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
应能力。
4.1.2 进入汛期、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设置值
班岗位,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
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市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自治区防指。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
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
库发生重大险情时,自治区水利厅组织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
乡建设、应急、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主
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应
急方案报自治区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
4.1.4 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地区各级教育、工业
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
指导督促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
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
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
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4.1.5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
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
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
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6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
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
— 23 —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
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4.1.7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
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
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
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自治区防指统一协调。
4.1.8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
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
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
害的蔓延。
4.2 先期处置
4.2.1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
取抢护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
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至自
治区防指。
4.2.2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3.1 按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
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 24 —4.3.2 自治区防汛办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
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
长主持会商,报请自治区防指指挥长同意。
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自
治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自治区防指指挥长同意。
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
请自治区防指领导同意。
4.4 一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
动一级应急响应:
(1)广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特别严
重洪涝灾害;
(2)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者 3 条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
特大洪水;
(3)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中有 2 个以上城市的
水位同时超过保证水位,或者 10 个以上其他重点防洪城市(县城)
的水位同时超过保证水位;
— 25 —(4)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江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6)广西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广西造成
大范围特别严重的影响;
(7)同一时间发生 2 个以上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8)3 个以上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4.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自治区防指成员参加,作
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报
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珠江防总(或长江
防总),并通报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和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2)自治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
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
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受
灾地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
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政府安排派出由自治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防台风工作。
(3)应急响应期间,自治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到自
治区防指坐镇,统一指挥调度;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
— 26 —展变化,可由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随
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自治区防指其他领导。
(4)自治区防指在 8 小时内派出由自治区防指领导或成员带
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视情成立
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
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
情或组织强化抗旱等工作。
(5)自治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
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自治区气象局、
水文中心、应急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
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通信管理局、粮
食和储备局、海洋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海事局、广西电
网公司、中国安能一局以及部队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
处级干部进驻指挥部联合值守。
(6)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水利部珠江水
利委员会和外省管理的防洪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与有关方面协
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自治区防指组织协调水旱灾害
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向国家防总提出
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物资支援请求,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一局、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等应急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 27 —(8)自治区财政厅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自治区粮食和
储备局按照自治区防汛办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铁
路、交通运输、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自治区
水利厅、水文中心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自治区应急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自
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
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公安
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通信管理和供电部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
电力保障工作。自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
好有关工作。
(9)自治区防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在广西日报、广
西广播电视台、广西新闻网、当代广西等自治区主要媒体及新媒
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
(10)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
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
作。受影响的市、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深入一线、靠前
指挥。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
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
— 28 —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指。有关
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
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5 二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
动二级应急响应:
(1)广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
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2)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流域发生大洪水,或者 3 条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大
洪水,或者 1 条以上、3 条以下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中某 1 个城市的水位
超过保证水位,或者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其他重点防洪城市(县
城)的水位同时超过保证水位;
(4)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江河一般河段,或者其他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广西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广西造成
严重的影响;
(7)发生 1 个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 29 —(8)1 个以上、3 个以下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或者 3 个以
上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自治区防
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
在 2 小时内将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
珠江防总(或长江防总),并通报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自治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
自治区防指坐镇,统一指挥调度;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
发展变化,可由自治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自治区防指领导。
(3)自治区防指在 12 小时内派出由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厅
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
作;视情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
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自治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
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自治区气象局、
水文中心、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海
洋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海事局、中国安能一局等成员单
位派员进驻指挥部联合值守。
— 30 —(5)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水利部珠江水
利委员会和外省管理的防洪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与有关方面协
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6)自治区防指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
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有
关地方抢险救灾。协调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一局开展抢
险救援工作,视情请求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
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防总给予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
物资支援。
(7)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自治区防汛办要求为灾区紧急
调运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
提供运输保障。自治区水利厅、水文中心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
报预警,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自治区应急厅
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自治区卫生健康、公安、通信管理、供
电等部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自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
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8)自治区防指及时在广西日报、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新
闻网、当代广西等自治区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
(9)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值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
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
— 31 —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
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影响的市、县、乡、村防汛包保责
任人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
汛抗旱工作。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
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指。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
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6 三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
动三级应急响应:
(1)广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的严
重洪涝灾害;
(2)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流域发生中洪水,或者 3 条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中
洪水,或者 1 条以上、3 条以下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中有 2 个以上城市的
水位同时超过警戒水位,或者 10 个以上其他重点防洪城市(县城)
的水位同时超过警戒水位,或者 1 个以上、5 个以下其他重点防洪
城市(县城)的水位同时超过保证水位;
(4)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 32 —(6)广西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广西造成
严重的影响;
(7)同一时间发生 2 个以上高风险的堰塞湖;
(8)1 个以上、3 个以下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或者 3 个以
上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6.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自治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
商,自治区气象局、水文中心、海洋局、水利厅、自然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自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
安排,加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
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珠江防总(或长江防总),并通报自治区
防指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自治区防汛办负责人在自治区防指驻守
值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汛情、险情、灾情、旱情
形势。必要时,可由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加强指挥调度和
应急处置工作。
(3)自治区防指在 18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
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4)自治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
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自治区气象局、水文中心、水
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等成员单位派员进
— 33 —驻指挥部联合值守。
(5)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确保安全。
(6)自治区防指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水旱灾
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
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有关地方抢险救灾。
(7)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协调指
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8)自治区防指及时在广西日报、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新
闻网、当代广西等自治区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
有关情况。
(9)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
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受影
响的市、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
灾、救灾工作。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本
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自治区防指。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7 四级应急响应
4.7.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
动四级应急响应:
— 34 —(1)广西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或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洪
涝灾害;
(2)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流域发生小洪水,或者 3 条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小
洪水,或者 1 条以上、3 条以下其他主要江河同时发生中洪水;
(3)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市中某 1 个城市的水位
超过警戒水位,或者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其他重点防洪城市(县
城)的水位同时超过警戒水位;
(4)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5)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小(2)型水库垮坝;
(6)广西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广西造成
一定的影响;
(7)发生 1 个高风险的堰塞湖;
(8)1 个以上、3 个以下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者 3 个以
上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7.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自治区气象局、水文中
心、海洋局、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自治区防
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作出相应工作
安排,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并通报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
— 35 —(2)自治区防汛办加强对汛情、旱情和台风动向的监视,协
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水旱灾害应急
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
工作。
(3)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确保安全。
(4)适时在新闻媒体通报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情况。
(5)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
作;受影响的市、县、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在岗在位,组织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抗
旱的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自治区防汛办。
有关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
工作。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
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
的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
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
— 36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
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
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
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
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
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
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8.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
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
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
应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
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并逐项
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
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
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
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
— 37 —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
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
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
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
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8.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
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
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指导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消防救援、
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
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
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
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
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
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
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 38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应及时
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
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4 台风风暴潮灾害
(1)台风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等)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
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b.海洋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并及时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c.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
负责人应根据台风预警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
备工作。
d.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
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
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
汛限水位;风暴潮可能严重影响的岸段,应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
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 39 —e.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
施。海洋、渔业、海运、海上安全等部门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
敦促沿海地区做好建设工地、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
安全转移、港口大型机械加固、人员避险、货物避水等工作。
f.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
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
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
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
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
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做好宣传发
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
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量级
和雨区的预报。海洋部门应作出风暴潮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
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c.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
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做好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
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加强江河洪水调度。抢险人员
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 40 —e.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
害危险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f.台风将登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风暴潮可能严
重影响的岸段,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
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
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
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住房城乡建设
(园林绿化)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健康
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g.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h.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
中国安能一局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
速赶往现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
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i.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8.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
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
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
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发生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型水库(水
— 41 —电站)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防汛办,并按有关规定报
国家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
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
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
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
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
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
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6 干旱灾害
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 4 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
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
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
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有关部
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
— 42 —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
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
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
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d.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
急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会商,
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
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e.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
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
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
— 43 —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
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8.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
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
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
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
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9.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
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
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 44 —4.9.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
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部门。凡因险情、灾
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
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部门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和水利、应急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9.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
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
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相关规定和灾
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9.6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
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
速将情况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
及时续报。
4.10 指挥和调度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
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
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
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 45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
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
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
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 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
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4.11.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
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
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
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
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1.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
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
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
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
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
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
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
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
— 46 —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部门应组织指导有
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
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
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1.3 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
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
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1.4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
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
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4.12.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
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
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
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
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
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 47 —4.12.3 预计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应提前
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事
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
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
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
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2.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
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
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
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
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3.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
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
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4 信息发布
4.14.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新闻发
— 48 —言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4.2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
“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
时状态”等表述。
4.13.3 雨情、风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汛情、旱情由水利(水
文)部门发布,风暴潮、海浪情况由海洋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
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
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5.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可视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情况,当水旱灾害减弱或消除
时,自治区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
照启动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自治区防指宣布调整或终
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15.3 各市、县(市、区)视情况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
应急响应。
4.15.4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
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
— 49 —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
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
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5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
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
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
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
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
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
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
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
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
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
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
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
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
— 50 —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
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
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
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
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桂人民解
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
重要力量。
b.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
级应急、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中国安能
一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c.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
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国有企
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
— 51 —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
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d.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伍、中国安
能一局抢险队伍和其他自治区级抢险队伍由自治区防汛办负责调
动。各市县如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或本
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支持,由本级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上级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或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
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部队或民兵调动按相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旱区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
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
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
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
方面的服务。
c.各地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
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
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
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 52 —5.2.4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
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以
及抢险救援队伍的紧急通行保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
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2)海事部门主要负责大洪水时河道通航安全;负责防御台
风海上搜救有关工作。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
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
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
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
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
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
效率。
(1)物资储备。
— 53 —a.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
和日常管理,根据自治区防汛办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
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
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
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
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和严重干旱
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
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
减灾需要。
c.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
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
关专业资质。
d.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
和数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
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
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和县城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
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
— 54 —的同时,应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
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
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b.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由自治区防指
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自治区防指提
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当灾情特别严重时,由自治区防指
向国家防总申请调用中央防汛抗旱物资。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
及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
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市县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
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
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
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
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
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 55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
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
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
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
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
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
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按照应急部统一部署,自治
区应急厅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
建立广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应急、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
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
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
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5.4.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
— 56 —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
配合。
5.4.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
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应加强防
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
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3 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
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
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
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应组织专家科
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自治区防指负责市、县级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
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
(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
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 57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
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2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
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
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自治区防指每 2~3 年举行一次防汛、抗旱或防台风应
急演练。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
每 2~4 年举行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
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
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
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
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
— 58 —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
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
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
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
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
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海洋、
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
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6.4.1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自
治区财政厅、应急厅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统筹安排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
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4.2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
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止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
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 59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
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
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自治区应急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
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
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
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
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
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
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台风风暴潮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台风风
暴潮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台风风暴潮计算和成果整理,以
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台风风暴潮后可能影响的范围,
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级别台风风暴潮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4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
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
— 60 —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
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
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5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
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6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
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
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
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7 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
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8 洪水: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
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
7.1.9 山洪: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7.1.10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 5 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 5 年~20 年的洪水。
— 61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 20 年~50 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 50 年的洪水。
7.1.11 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
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
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12 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
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7.1.13 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10.8m/s~17.1m/s(风力 6~7 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17.2m/s~24.4m/s(风力 8~9 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24.5m/s~32.6m/s(风力 10~11 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32.7m/s~
41.4m/s(风力 12~13 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41.5m/s~
50.9m/s(风力 14~15 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
51.0m/s(风力 16 级或以上)。
— 62 —7.1.14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
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
常升高(降低)的现象。
7.1.15 水库工程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大(1)型水库:总库容 10 亿 m3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 1 亿 m3以上、10 亿 m3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 0.1 亿 m3以上、1 亿 m3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 0.01 亿 m3米以上、0.1 亿 m3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 0.001 亿 m3以上、0.01 亿 m3以下。
7.1.16 广西主要江河:西江干流(含浔江、黔江、红水河)
及其主要一级支流贺江、桂江、蒙江、柳江、北流河、郁江和重
要二级支流左江、右江、龙江、洛清江,以及钦江、南流江和
湘江。
7.1.17 广西重点防洪城市: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
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
共 14 个。
7.1.18 广西重点防洪县城(含县级市):横州、柳城、融安、
融水、灵川、全州、平乐、藤县、合浦、平南、桂平、容县、博
白、北流、昭平、象州、武宣、扶绥、宁明、龙州共 20 个。
7.1.19 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
— 63 —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
等级》(GB/T 32135—2015)。
7.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
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
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
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
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
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
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
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
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广西水旱灾害突发事
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 64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
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
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
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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