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1号)

发布日期:2024-04-09 17:45
来源:鹿寨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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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LZZC2024-G3-230003-GXXH

二、项目名称:鹿寨县教育城域网服务租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鹿寨县教育局,广西信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鹿寨县城南新区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四楼,广西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6楼608室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认为鹿寨县教育城域网服务租赁项目(LZZC2024-G3-230003-GXXH)的公开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4年2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2月23日进行了质疑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项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人员规模等门槛作为商务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有倾向特定供应商,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与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共用市级网络中心安全设备及三大出口(互联网出口、上联出口、政务外网出口)”。与“但如果中标单位无法与市级教育城域网络达成共用,可以自行建设网络中心(含安全设备)及相关网络出口以满足区厅设计方案的相关要求”,网络中心两种建设方式导致不同供应商的成本存在很大差别,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有倾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设备(货物)以服务的形式采购,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我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取、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财政局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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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1号)

发布时间:2024-04-09 17:45 来源:鹿寨县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LZZC2024-G3-230003-GXXH

二、项目名称:鹿寨县教育城域网服务租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鹿寨县教育局,广西信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鹿寨县城南新区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四楼,广西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6楼608室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认为鹿寨县教育城域网服务租赁项目(LZZC2024-G3-230003-GXXH)的公开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4年2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2月23日进行了质疑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项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人员规模等门槛作为商务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有倾向特定供应商,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与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共用市级网络中心安全设备及三大出口(互联网出口、上联出口、政务外网出口)”。与“但如果中标单位无法与市级教育城域网络达成共用,可以自行建设网络中心(含安全设备)及相关网络出口以满足区厅设计方案的相关要求”,网络中心两种建设方式导致不同供应商的成本存在很大差别,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有倾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设备(货物)以服务的形式采购,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我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取、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财政局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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