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LZZC2024-G3-230202-GXJX
二、项目名称:鹿寨县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广西建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59号(七楼)
邮编: 545000
联系人:张春云 联系电话: 0772-6814823
当事人2:李上宇(业主评委)
地址:鹿寨县人民医院
当事人3:黄小玲(专家评委)
地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龙城支行
当事人4:练雪琼(业主评委)
地址:鹿寨县人民医院
当事人5:罗碧萍(组长)(专家评委)
地址:广西柳州黄村国家粮食储备库
当事人6:邹冬萍(专家评委)
地址:柳州市财政局机关党委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广西建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转来的鹿寨县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4-G3-230202-GXJX)的《关于鹿寨县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的评标情况报告》材料,反馈上述项目在评标过程中部分业主评委涉嫌违规行为,转请我局调查处理。根据广西建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来函,并结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能,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鹿寨县人民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4-G3-230202-GXJX)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机关对广西建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调查,依法调取、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已调查终结。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的规定:李上宇的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规定:该项目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责令李上宇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鹿寨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