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鹿政公告〔2020〕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及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县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鹿政预告字〔2020〕20号、鹿政预告字〔2020〕21号),鹿寨县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拟征收江口乡江口村民委员会、水碾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该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发开建设需要用地,应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需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鹿寨县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二)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鹿寨县江口乡江口村民委员会白坟屯、水碾村民委员会水碾屯。(项目用地位置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村(组) | 土地类型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江口村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0.7735 | 64.0995 |
江口村民委员会 | 未利用地 | 0.0600 | 25.6398 |
水碾村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0.0559 | 64.0995 |
合计 | 0.8894 | --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0〕1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四、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配合江口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配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请相互转告。
登记时间: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22日
复核时间: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27日
登记地点:江口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日内向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江口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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