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的要求

来源: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2-12-01 09:25   |  浏览量:

一、监督程序

1、召开监督告知会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到我单位后,我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召开监督告知会议的时间,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监督告知会议。监督告知会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督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鹿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施工过程监督。监督站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竣工验收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内容

1、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3、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

4、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5、抽查工程施工安全;

6、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7、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8、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方式

(一)我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监督站根据对工程项目历次的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二)到现场实施监督抽查时,至少2人同行,其中至少有一人为考核合格的监督员。

(三)对以下关键点和环节,工序验收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按照我单位《关于简化办理工序验收告知业务资料的通知》要求,将《工序验收告知书》、《工序验收方案》、《工程资料审查会签表》 (施工、监理单位各层级审核资料的意见)和相关图片送达我单位资料收发室,并同时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管理系统系统”上传给我单位。我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到场监督抽查。

1)质量方面

1、建筑工程

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子分部验收、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基桩子分部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所有楼层墙梁板柱钢筋验收、钢结构和网架子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幕墙子分部验收、节能分部验收、屋面防水工程验收、住宅逐套验收、卫生间蓄水试验、给(排)水管道试压(通水)试验、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等。

2、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特殊路基处理、路床弯沉、基层、面层等验收;

桥梁工程:地基验槽、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桩基子分部验收和桥梁基础及墩台等下部结构、重要部位钢筋混凝土工程、桥梁预制及安装、桥跨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附属构筑物及引道等验收和桥梁动静载试验;

给(排)水工程:沟槽验槽、安装管道验收、给(排)水管道水压(闭水)试验、回填土验收等;

泵站工程:地基验槽、模板及钢筋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

园林工程:广场、园林道路、建筑景观、湖、景观灯、绿化工程等验收。

3、人民防空工程

底板施工段隐蔽验收(混凝土浇筑前)、墙板施工段隐蔽验收(封模板前)、顶板施工段隐蔽验收(混凝土浇筑前),主体结构验收。

2)安全方面

1、根据《柳州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柳建管字〔2010〕6号)文件要求,项目有超危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务必须《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情况告知书》(加盖公章)书面告知我站,以便我站加强监督检查。

2、超危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施工企业按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再审查签字,方可交付实施。

3、超危工程、活动板房、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加强管理,监督站将超危工程纳入日常重点抽查内容

3)管理方面

1、核查有关人员的安全上岗证件: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2、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情况,现场消防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情况,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保证资料和安全管理资料整理情况,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各种文件通知情况等。

3、核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工程投入使用。

(四)检测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对建设工程开展检测业务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检测工序告知书》、相关单位审批通过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案》、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现场检测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到我单位资料收发室。我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到场监督抽查。

四、监督组织形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站对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检查抽;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测;对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质量安全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监督抽查;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跟踪相关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二)专项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执法检查,以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五、监督抽查的频次和监督抽测

(一)监督抽查频次

保障性安居工程每个月抽查不少于1次,非保障性安居工程每季度不少于1次。超危工程、活动板房、建筑起重机械这三个重大危险源,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大抽查频次。

(二)监督抽测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需要,我站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相关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六、监督措施

在监督抽查和抽测中发现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隐患,我站采取如下措施:

(一)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当工程责任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工程实体存在一般质量安全缺陷,立即整改后能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时,监督站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内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确认后,将书面整改报告和《整改回复书提交监督站,监督站对整改内容予以核实。

(二)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和《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当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实体质量已形成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我站将责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限期整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和《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由我站负责人签发,并抄报相关部门。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主体填报《(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提交监督组,经核实认可,由我站负责人签发《恢复施工通知书》。

(三)对被发出整改或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的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的规定,我站将对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扣分通知书》。

(四)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1、验收组织方未向监督组报告验收信息擅自验收的,事后监督抽查发现验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我站将责令重新组织验收。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责任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2、在竣工验收监督中,发现工程未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验收组成员缺席或是验收人员不具备资格;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工程存在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的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符或验收组未能达成一致的验收结论,监督组可按有关规定宣布验收无效,由我站负责人签发《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存在的问题整改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五)行政处罚建议

对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按规定程序对违法违规事实调查取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七、竣工验收监督

我单位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验收过程中同步检查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是否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一)工程项目必须经施工单位预验和监理单位组织初验(住宅工程还需进行逐套验收),验收合格且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方可报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前3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业务要求的通知》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并将《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和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及报送我单位资料收发室。在竣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我站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上的验收时间,派监督组到场开展监督工作。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工程竣工永久质量责任标牌,责任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尺寸为800×600mm,厚度不小于25mm,材质宜为花岗岩、大理石、不锈钢、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八、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同意接收该工程,验收组签署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向我站提交的书面整改完成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监督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特殊建设工程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十、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严管工程制度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的;在上级层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的;在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工程,均报自治区住建厅列入严管名单,以加强监管。

十一、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11〕17号)等文件要求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接到现场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当地安监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我站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监督要求

(一)建议本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加入我站“鹿寨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交流群”微信群,加群后请注明项目名称、职务、姓名),便于工作联系。

(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许可、报监材料,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完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资料常备现场,以备随机抽查。

(三)施工现场责任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手续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我站。

(四)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我提交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确认工地中止施工的报告(说明中止施工的原因、时间及停工期间设备维保、人员安置、值守情况等),并做好停工期间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我站将发出《中止监督告知书》。工程恢复施工前,各责任单位应组织联合安全检查,各种准备工作均合格后书面报我监督组进行复工检查。监督组复检时,如发现人员未到位、措施未完善、隐患未整改完毕、联合检查记录不全的,可责令继续整改,直到符合要求。符合复工条件的,我站将发出《恢复监督告知书》,继续实施监督。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施工及质量安全监督 导航

关于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的要求

来源: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2-12-01 09:25   

一、监督程序

1、召开监督告知会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到我单位后,我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召开监督告知会议的时间,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监督告知会议。监督告知会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督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鹿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施工过程监督。监督站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竣工验收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内容

1、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3、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

4、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5、抽查工程施工安全;

6、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7、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8、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方式

(一)我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监督站根据对工程项目历次的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二)到现场实施监督抽查时,至少2人同行,其中至少有一人为考核合格的监督员。

(三)对以下关键点和环节,工序验收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按照我单位《关于简化办理工序验收告知业务资料的通知》要求,将《工序验收告知书》、《工序验收方案》、《工程资料审查会签表》 (施工、监理单位各层级审核资料的意见)和相关图片送达我单位资料收发室,并同时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管理系统系统”上传给我单位。我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到场监督抽查。

1)质量方面

1、建筑工程

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子分部验收、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基桩子分部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所有楼层墙梁板柱钢筋验收、钢结构和网架子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幕墙子分部验收、节能分部验收、屋面防水工程验收、住宅逐套验收、卫生间蓄水试验、给(排)水管道试压(通水)试验、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等。

2、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特殊路基处理、路床弯沉、基层、面层等验收;

桥梁工程:地基验槽、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桩基子分部验收和桥梁基础及墩台等下部结构、重要部位钢筋混凝土工程、桥梁预制及安装、桥跨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附属构筑物及引道等验收和桥梁动静载试验;

给(排)水工程:沟槽验槽、安装管道验收、给(排)水管道水压(闭水)试验、回填土验收等;

泵站工程:地基验槽、模板及钢筋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

园林工程:广场、园林道路、建筑景观、湖、景观灯、绿化工程等验收。

3、人民防空工程

底板施工段隐蔽验收(混凝土浇筑前)、墙板施工段隐蔽验收(封模板前)、顶板施工段隐蔽验收(混凝土浇筑前),主体结构验收。

2)安全方面

1、根据《柳州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柳建管字〔2010〕6号)文件要求,项目有超危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务必须《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情况告知书》(加盖公章)书面告知我站,以便我站加强监督检查。

2、超危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施工企业按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再审查签字,方可交付实施。

3、超危工程、活动板房、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加强管理,监督站将超危工程纳入日常重点抽查内容

3)管理方面

1、核查有关人员的安全上岗证件: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2、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情况,现场消防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情况,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保证资料和安全管理资料整理情况,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各种文件通知情况等。

3、核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工程投入使用。

(四)检测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对建设工程开展检测业务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检测工序告知书》、相关单位审批通过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案》、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现场检测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到我单位资料收发室。我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到场监督抽查。

四、监督组织形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站对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检查抽;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测;对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质量安全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监督抽查;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跟踪相关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二)专项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执法检查,以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五、监督抽查的频次和监督抽测

(一)监督抽查频次

保障性安居工程每个月抽查不少于1次,非保障性安居工程每季度不少于1次。超危工程、活动板房、建筑起重机械这三个重大危险源,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大抽查频次。

(二)监督抽测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需要,我站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相关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六、监督措施

在监督抽查和抽测中发现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隐患,我站采取如下措施:

(一)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当工程责任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工程实体存在一般质量安全缺陷,立即整改后能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时,监督站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内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确认后,将书面整改报告和《整改回复书提交监督站,监督站对整改内容予以核实。

(二)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和《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当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实体质量已形成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我站将责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限期整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和《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由我站负责人签发,并抄报相关部门。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主体填报《(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提交监督组,经核实认可,由我站负责人签发《恢复施工通知书》。

(三)对被发出整改或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的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的规定,我站将对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扣分通知书》。

(四)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1、验收组织方未向监督组报告验收信息擅自验收的,事后监督抽查发现验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我站将责令重新组织验收。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责任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2、在竣工验收监督中,发现工程未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验收组成员缺席或是验收人员不具备资格;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工程存在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的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符或验收组未能达成一致的验收结论,监督组可按有关规定宣布验收无效,由我站负责人签发《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存在的问题整改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五)行政处罚建议

对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按规定程序对违法违规事实调查取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七、竣工验收监督

我单位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验收过程中同步检查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是否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一)工程项目必须经施工单位预验和监理单位组织初验(住宅工程还需进行逐套验收),验收合格且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方可报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前3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业务要求的通知》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并将《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和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及报送我单位资料收发室。在竣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我站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上的验收时间,派监督组到场开展监督工作。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工程竣工永久质量责任标牌,责任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尺寸为800×600mm,厚度不小于25mm,材质宜为花岗岩、大理石、不锈钢、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八、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同意接收该工程,验收组签署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向我站提交的书面整改完成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监督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特殊建设工程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十、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严管工程制度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的;在上级层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的;在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工程,均报自治区住建厅列入严管名单,以加强监管。

十一、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11〕17号)等文件要求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接到现场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当地安监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我站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监督要求

(一)建议本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加入我站“鹿寨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交流群”微信群,加群后请注明项目名称、职务、姓名),便于工作联系。

(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许可、报监材料,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完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资料常备现场,以备随机抽查。

(三)施工现场责任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手续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我站。

(四)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我提交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确认工地中止施工的报告(说明中止施工的原因、时间及停工期间设备维保、人员安置、值守情况等),并做好停工期间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我站将发出《中止监督告知书》。工程恢复施工前,各责任单位应组织联合安全检查,各种准备工作均合格后书面报我监督组进行复工检查。监督组复检时,如发现人员未到位、措施未完善、隐患未整改完毕、联合检查记录不全的,可责令继续整改,直到符合要求。符合复工条件的,我站将发出《恢复监督告知书》,继续实施监督。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