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我县物业服务市场,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柳建物改字〔2021〕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按《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鹿寨县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施行通知》(鹿建规〔2020〕2号)文件废止,原2009年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2014年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不再执行,已按上述标准开展前期物业服务的,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