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鹿寨县城镇低收入、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租赁补贴申请的公告
根据中共鹿寨县委办公室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鹿寨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办〔2020〕27号)文件精神,参照《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开展城镇低收入、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租赁补贴申请工作(鹿寨镇另行通知)。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本县城镇低收入、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原件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申请表格也可从鹿寨政府网自行下载。
网址:http://www.luzhai.gov.cn
三、申请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四、申请条件:本县城镇低收入、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户籍辖区内实际居住生活,单身户申请的,还应当年满25周岁;
(二)在户籍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五、发放标准
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保障家庭货币补贴发放标准为:
(一)无房家庭最低为:1500元/年,最高为:2000元/年;
(二)有房家庭:年租赁补贴金额=4元×(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12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
(三)已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六、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