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并轨运行的廉租住房和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本方案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租赁条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按次序等待保障。
本方案所称的配租是指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参加配租意向登记,并根据配租方案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县住建局作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和配租工作。
第五条 根据房源情况分类轮候,轮候库为配租单间、一房一厅、两房一厅申请人员,申请发放租赁补贴人员不作为轮候库对象。
第六条 县住建局根据每批次通过审核、公示符合条件家庭实际情况和申请保障方式的不同,通过公开抽号确定轮候顺序号的方式将申请人分别纳入轮候库轮候。每批次轮候抽签时间具体由县住建局另行公布。申请人轮候号码为唯一的号码,轮候号码从00001号开始,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号码连续,不得重号或漏号,下一批次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从上一批次最后一个号码向后顺接。
第七条 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对配租的房源不满意,两次放弃的;
(四)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员在轮候期间去世的;
(五)申请家庭变更家庭人口,申请调换轮候房源的。
第八条 申请对象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连续两次放弃均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3年内不再予以保障。
第九条 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属于下列情形的,原轮候号不变:
(一)对首次配租的房源不满意的;
(二)申请人去世、离异、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的;
(三)申请人不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 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由于家庭成员及其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第十一条 未有充足房源配租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变更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配租手续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已进入轮候库的轮候对象;
(二)已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已受理,暂未取得有效轮候号,未进入轮候库的优先配租对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或五保户的;
(二)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
(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八)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第十四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家庭人口 | 家庭构成 | 配租户型 |
1人 |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单间 |
2人 | 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 一房一厅 |
2人 | 由父女或母子构成的单亲家庭 | 二房一厅 |
3人以上(含3人) | 夫妻及子女 | 二房一厅 |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原则、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确定配租名单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优先配租及已取得轮候号码等待人员情况确定预配租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三)资格审核。按规定对获得预配租的对象资格进行审核。
(四)办理入住。住房保障部门通知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预配租对象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
附件: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