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柳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劳就字〔2001〕7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由鹿寨县就业服务中心代管。
二、本规定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鹿寨县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三、失业人员失业前原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的个人人事档案送到县就业服务中心代管。
四、原单位在将失业人员档案转交县就业服务中心代管时,须签署《档案托管材料承诺书》(格式附后),保证所转交档案材料真实有效,并为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县就业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失业人员档案后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代管条件的由原单位填报《鹿寨县失业人员档案托管登记表》《鹿寨县失业人员档案托管传递目录清单》(格式附后),由县就业服务中心接收其档案,并出具接收回执给原单位;不符合代管条件的由县就业服务中心将其档案退回原单位。
六、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时,必须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就业服务中心才能为其办理转移手续:
1、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升学、应征服兵役后,其档案随之转移到所在单位管理;
2、失业人员转往异地的,其档案转至接收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
七、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移居境外、失踪、死亡、服刑等,其档案由县就业服务中心保管。
八、失业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保管、查阅借用、传递按《档案法》和自治区劳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
九、凡涉及失业人员档案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县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其档案原始记录为其出具。
十、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由县就业服务中心免费代管。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2003年8月18日制定的《鹿寨县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档案托管材料承诺书
2.鹿寨县失业人员档案托管登记表
3.鹿寨县失业人员档案托管传递目录清单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