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有源农副产品经营部)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有源农副产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有源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青椒、茄子(购进日期:2024-11-14)等有关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9日,检验机构出具青椒的《检验报告》(编号:A2240348139198008C)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同时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转来的茄子检验报告(No:A2240348139198015C)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青椒、茄子存在噻虫胺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效果,用超过规定的剂量使用噻虫胺等农药,或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过于频繁地施用农药,导致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积累,同时可能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使农药在农产品收获时仍有较高残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对购进的蔬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