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鹿寨县阿美粉店、鹿寨县彤仔煮粉店、鹿寨县云上之味饮食店)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阿美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新胜农贸市场内15号的鹿寨县阿美粉店当日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7月30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4686)结论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实测值为0.020mg/100cm2,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的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其主要原因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延长清洗餐具的冲洗时间及次数,并经快检试剂检验合格之后再进行使用,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彤仔煮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2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11号8栋商铺10门面的鹿寨县彤仔煮粉店(个体工商户)当日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8月6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4737)结论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实测值为0.013mg/100cm2,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的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其主要原因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延长清洗餐具的冲洗时间及次数,并经快检试剂检验合格之后再进行使用,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云上之味饮食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8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桥头新村1号五巷12室的鹿寨县云上之味饮食店(个体工商户)当日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7月30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4484)结论是:大肠菌群项目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的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微生物大肠菌群项目会残留在餐具上,其主要原因是消毒不彻底、不规范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规范消毒,彻底消毒,并经快检试剂检验合格之后再进行使用,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