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阿年寨沙米粉店、鹿寨县林记饮食店)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阿年寨沙米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小碗(自消餐具)(消毒日期:2024-07-11)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7月3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GXS32240468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小碗(自消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使用洗涤剂时清洗流程不符合要求或者消毒时间不够导致不合格。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林记饮食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小碗(自消餐具)(消毒日期:2024-07-08)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8月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GXS32240448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小碗(自消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大以及清洗时间不够或者消毒时间不够导致不合格,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