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迎春餐馆)

来源: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4-10-28 08:47   |  浏览量: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迎春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7月30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40468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1、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自消毒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是洗洁精放太多和清水漂洗的次数不够。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减少洗洁精的用量,增加清水漂洗的次数及时间。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旺源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7月30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40456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自消毒餐具“大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是:1.清水漂洗的次数及时间不够。2.消毒的时间够长。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加清水漂洗的次数及时间和加长消毒的时间。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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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迎春餐馆)

来源: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4-10-28 08:47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迎春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7月30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40468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1、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自消毒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是洗洁精放太多和清水漂洗的次数不够。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减少洗洁精的用量,增加清水漂洗的次数及时间。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旺源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7月30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40456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计量单位:/5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自消毒餐具“大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是:1.清水漂洗的次数及时间不够。2.消毒的时间够长。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加清水漂洗的次数及时间和加长消毒的时间。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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