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富乙申粉店)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富乙申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2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按照《2024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任务》有关要求,对你店的食品相关产品——小碗(消毒日期:2024-07-1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No:GXS322404741)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清洗餐具的过程中没有完全冲洗干净,导致餐具上仍有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残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清洗消毒流程管理,加强浸泡和清洗次数,对自消餐具消毒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