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小蓉食品店等8家被抽检单位)

来源: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7 12:14   |  浏览量: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8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小蓉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4年6月19日经营的芒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40358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068、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六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芒果噻虫胺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中种植户使用含噻虫胺农药未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导致芒果收获后仍有噻虫胺残留,而被抽检单位没有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商,无法保证食品安全性且没有对相应食品的检测能力。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时,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在供货商的食品经过市场检测后再进行采购。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蜜蜜水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黄冕镇黄冕市场水果行摊位的鹿寨县蜜蜜水果摊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GXS322403576)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过度使用农药该产品中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没有对相应食品的检测能力,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无湖汤包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通宝路二巷2号一楼后半间的鹿寨县无湖汤包店当日加工制作的红糖小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447)结论是: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是0.145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是0.357g/k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不知道糖精钠、甜蜜素不能添加到面包、馒头中进行加工制作;该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蛋白糖前未仔细看其说明书中的使用范围和配料表的情况;致使生产加工的红糖小馒头中含有糖精钠、甜蜜素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注意产看其说明书情况。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德园大包包子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8号之一福鹿苑1栋1层07号商铺的鹿寨县德园大包包子店当日加工制作的红糖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449)结论是: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是0.170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是0.431g/k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不知道糖精钠、甜蜜素不能添加到面包、馒头中进行加工制作;该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蛋白糖前未仔细看其说明书中的使用范围和配料表的情况;致使生产加工的红糖小馒头中含有糖精钠、甜蜜素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注意产看其说明书情况。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金源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8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15号鹿城名都151号商铺(原12栋18号商铺)鹿寨县金源水果店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558)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的噻虫胺、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效果,超量、超频率或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一系列使用农药不当的操作,导致产出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拼果源水果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0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迎宾路2号金鹿新城财园0001号商铺鹿寨县拼果源水果销售店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689)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的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效果,超量、超频率或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一系列使用农药不当的操作,导致产出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罗天生(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0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金鹿新城金地农贸市场A01号摊位的罗天生(个体工商户)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403695)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的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效果,超量、超频率或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一系列使用农药不当的操作,导致产出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明哥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迎宾路2号金鹿新城二期D605室一楼门面鹿寨县明哥水果店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751)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的噻虫胺、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效果,超量、超频率或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一系列使用农药不当的操作,导致产出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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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7 12:14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8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小蓉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4年6月19日经营的芒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40358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068、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六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芒果噻虫胺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中种植户使用含噻虫胺农药未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导致芒果收获后仍有噻虫胺残留,而被抽检单位没有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商,无法保证食品安全性且没有对相应食品的检测能力。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时,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在供货商的食品经过市场检测后再进行采购。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蜜蜜水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黄冕镇黄冕市场水果行摊位的鹿寨县蜜蜜水果摊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GXS322403576)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过度使用农药该产品中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没有对相应食品的检测能力,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无湖汤包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通宝路二巷2号一楼后半间的鹿寨县无湖汤包店当日加工制作的红糖小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447)结论是: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是0.145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是0.357g/k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不知道糖精钠、甜蜜素不能添加到面包、馒头中进行加工制作;该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蛋白糖前未仔细看其说明书中的使用范围和配料表的情况;致使生产加工的红糖小馒头中含有糖精钠、甜蜜素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注意产看其说明书情况。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德园大包包子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8号之一福鹿苑1栋1层07号商铺的鹿寨县德园大包包子店当日加工制作的红糖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449)结论是: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是0.170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是0.431g/k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不知道糖精钠、甜蜜素不能添加到面包、馒头中进行加工制作;该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蛋白糖前未仔细看其说明书中的使用范围和配料表的情况;致使生产加工的红糖小馒头中含有糖精钠、甜蜜素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注意产看其说明书情况。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金源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8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15号鹿城名都151号商铺(原12栋18号商铺)鹿寨县金源水果店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558)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的噻虫胺、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效果,超量、超频率或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一系列使用农药不当的操作,导致产出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拼果源水果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0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迎宾路2号金鹿新城财园0001号商铺鹿寨县拼果源水果销售店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689)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的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效果,超量、超频率或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一系列使用农药不当的操作,导致产出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罗天生(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0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金鹿新城金地农贸市场A01号摊位的罗天生(个体工商户)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403695)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的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效果,超量、超频率或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一系列使用农药不当的操作,导致产出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明哥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鹿寨镇迎宾路2号金鹿新城二期D605室一楼门面鹿寨县明哥水果店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403751)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香蕉的噻虫胺、噻虫嗪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效果,超量、超频率或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一系列使用农药不当的操作,导致产出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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