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吴宏威、吴永恒蔬菜摊)

来源: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4-09-10 16:17   |  浏览量: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吴宏威蔬菜摊、吴永恒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5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吴宏威蔬菜摊、吴永恒蔬菜摊当日销售的蔬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发来吴宏威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05-2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240256475125011C),报告显示:经对“芹菜”抽样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1mg/kg);2024年6月20日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发来吴宏威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05-2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240256475125001C),报告显示:经抽对“大葱”样检验,结论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0.52mg/kg);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发来吴永恒经营的“青尖椒”(购进日期:2024-05-2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240256475125006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918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蔬菜的毒死蜱、噻虫嗪、镉(以Cd计)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快速有效杀除控制病菌,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产品中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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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吴宏威、吴永恒蔬菜摊)

来源: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4-09-10 16:17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吴宏威蔬菜摊、吴永恒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5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吴宏威蔬菜摊、吴永恒蔬菜摊当日销售的蔬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发来吴宏威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05-2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240256475125011C),报告显示:经对“芹菜”抽样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1mg/kg);2024年6月20日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发来吴宏威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05-2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240256475125001C),报告显示:经抽对“大葱”样检验,结论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0.52mg/kg);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发来吴永恒经营的“青尖椒”(购进日期:2024-05-2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240256475125006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918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蔬菜的毒死蜱、噻虫嗪、镉(以Cd计)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快速有效杀除控制病菌,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产品中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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