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开栏、政府网站和环保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开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法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班子会议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