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民政局 鹿寨县财政局 鹿寨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鹿寨县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民发〔2022〕15号))

来源: 鹿寨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6-22 10:55   |  浏览量:



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鹿寨县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鹿寨县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

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我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全区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函〔2021906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柳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在保持过渡期内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帮扶,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乡镇要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继续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实施临时救助;将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监测,对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实现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低保对象意外死亡、病故,其家庭成员主动报告的,可予以6个月过渡期,从第7个月起作停保处理,不主动报告的,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村(居)委会发现其死亡的次月起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作停保处理,并追回从死亡次月起所发放的死亡人员低保金。对农村低保对象务工收入,因重大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继续实施“按户施保”和“按人施保”相结合的救助模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社会救助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柳州市制定的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保障对象基本生活水平。

(二)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中基本生活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根据需要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或临时救助;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精神,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的专项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三)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低收入人口模块,通过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方式或者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热线信访等方式发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因残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低收入人口家庭中除了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其他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临时救助对象等开展常态化监测;对已按程序退出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群众,继续予以监测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帮扶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压实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将走访、发现低收入人口列为村屯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引入社会力量提升主动发现救助对象的能力,充分发挥乡镇社工站的“前哨站”作用,通过合理利用2%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购买乡镇社工站服务项目,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并依规纳入救助范围,形成主动救助合力。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救助热线专席”平台,对属于提供线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类诉求的,及时联系群众,了解诉求情况,认真处理群众诉求,并将结果反馈群众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完善线下联动机制,落实民政部门首接责任机构和联络专员,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审核救助。

(五)健全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农村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乡镇应建立临时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求助线索后,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支出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对于急难型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于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救助标准。用好用足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核认定、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临时救助制度可及性和救助时效性。对辖区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协助提出救助申请;属无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额在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额0.5倍以下(含)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认定;0.5倍以上至2倍(含)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2倍以上、6倍以内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审核认定。一个家庭(个人)临时救助年度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我县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六)创新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在提供物质救助的同时,加强关爱服务保障,形成“物质救助+关爱服务”创新模式。在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购买服务、集中托养、发放服务券等方式,为农村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同时做好与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扶残助残政策有效衔接。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七)科学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落实“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的规定,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应急管理、残联等其他救助保障数据的核对,不断拓展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民政部门通过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每月新审核认定的低保对象进行50%以上的核查,重点核查乡镇审核认定是否规范。各乡镇对救助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平台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低保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

(八)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或取消城乡差异。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扛起责任,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细化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排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升乡镇政府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资金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实时交换共享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推进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鹿寨县民政局      鹿寨县财政局       鹿寨县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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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民政局 鹿寨县财政局 鹿寨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鹿寨县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民发〔2022〕15号))

来源: 鹿寨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6-22 10:55   



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鹿寨县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鹿寨县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

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我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全区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函〔2021906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柳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在保持过渡期内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帮扶,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乡镇要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继续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实施临时救助;将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监测,对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实现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低保对象意外死亡、病故,其家庭成员主动报告的,可予以6个月过渡期,从第7个月起作停保处理,不主动报告的,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村(居)委会发现其死亡的次月起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作停保处理,并追回从死亡次月起所发放的死亡人员低保金。对农村低保对象务工收入,因重大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继续实施“按户施保”和“按人施保”相结合的救助模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社会救助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柳州市制定的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保障对象基本生活水平。

(二)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中基本生活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根据需要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或临时救助;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精神,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的专项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三)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低收入人口模块,通过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方式或者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热线信访等方式发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因残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低收入人口家庭中除了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其他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临时救助对象等开展常态化监测;对已按程序退出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群众,继续予以监测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帮扶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压实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将走访、发现低收入人口列为村屯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引入社会力量提升主动发现救助对象的能力,充分发挥乡镇社工站的“前哨站”作用,通过合理利用2%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购买乡镇社工站服务项目,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并依规纳入救助范围,形成主动救助合力。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救助热线专席”平台,对属于提供线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类诉求的,及时联系群众,了解诉求情况,认真处理群众诉求,并将结果反馈群众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完善线下联动机制,落实民政部门首接责任机构和联络专员,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审核救助。

(五)健全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农村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乡镇应建立临时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求助线索后,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支出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对于急难型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于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救助标准。用好用足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核认定、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临时救助制度可及性和救助时效性。对辖区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协助提出救助申请;属无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额在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额0.5倍以下(含)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认定;0.5倍以上至2倍(含)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2倍以上、6倍以内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审核认定。一个家庭(个人)临时救助年度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我县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六)创新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在提供物质救助的同时,加强关爱服务保障,形成“物质救助+关爱服务”创新模式。在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购买服务、集中托养、发放服务券等方式,为农村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同时做好与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扶残助残政策有效衔接。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七)科学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落实“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的规定,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应急管理、残联等其他救助保障数据的核对,不断拓展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民政部门通过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每月新审核认定的低保对象进行50%以上的核查,重点核查乡镇审核认定是否规范。各乡镇对救助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平台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低保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

(八)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或取消城乡差异。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扛起责任,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细化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排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升乡镇政府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资金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实时交换共享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推进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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