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20240826)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8-26 09:45   |  浏览量:

为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警示作用,现鹿寨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鹿寨县寨沙镇的某食品店检查,发现该店有11箱烟花爆竹,经核实,该店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该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鹿寨县应急管理局已按相关程序立案查处

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意味着购销产品可能未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这些产品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且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通常位于民宅或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像是放着一颗随时会爆炸的“定时炸弹”,具有极大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构成生命威胁。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抵制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48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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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警示作用,现鹿寨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鹿寨县寨沙镇的某食品店检查,发现该店有11箱烟花爆竹,经核实,该店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该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鹿寨县应急管理局已按相关程序立案查处

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意味着购销产品可能未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这些产品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且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通常位于民宅或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像是放着一颗随时会爆炸的“定时炸弹”,具有极大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构成生命威胁。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抵制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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