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0·12” 树木砍伐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12日,鹿寨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位于鹿寨县黄冕镇爱国村黄冕林场拉聋林地进行木材砍伐,公司工人潘*正(男,5*岁,柳州市三江县**乡人)在木材砍伐时,被树木倒压中,经120医生现场救治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10月20日,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黄冕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0·12”砍伐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56017274G
名称: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鹿寨县鹿寨镇龙田村大井屯
法定代表人:韦献明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2日
经营范围:单板、锯材、拼版、木片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林木采伐许可证。
该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林木采伐资质。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21年10月12日15时40分。
四、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县黄冕镇爱国村黄冕林场拉聋林地。
五、事故类别
树木砍伐伤害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死者潘*正,男,5*岁,住址:广西三江县独峒**********4号,身份证号:4522281***********14,伤害程度:死亡,工种:砍伐工人。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12日,鹿寨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位于鹿寨县黄冕镇爱国村黄冕林场拉聋林地进行木材砍伐,由于当天上午风力很大,公司让工人在营地休息,但是公司工人潘*正、向昌文、吴运梅、向奶利宜一组四人自行到林地开展砍伐作业,在树木砍伐时,潘*正被倒下的树木压中,经120医生现场救治无效死亡。10月12日,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已与潘*正家属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书》、《谅解书》,公司已按协议作出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后进行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砍伐工人潘*正在砍伐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要求开展,一是在当天风大天气恶劣的情况下,与自己同组的其他三人(向昌文、吴运梅、向奶利宜)到林地开展砍伐作业;二是在未规范佩戴安全帽且没有佩戴其他必要的安全设备情况下,到林地开展作业。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员工的管理不严,天气恶劣让员工私自到林地开展砍伐作业;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经营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未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相关规定开展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不按照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私自作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0·12”砍伐事故是一起因个人行为不安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潘德正(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砍伐员)。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够,一是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与自己同组的其他三人(向昌文、吴运梅、向奶利宜)到林地开展砍伐作业,二是在未规范佩戴安全帽且没有佩戴其他必要的安全设备情况下到林地开展作业。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把关不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员工私自到林地进行砍伐作业,未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三)韦献明(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
对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未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相关规定开展作业;督促、检查林地生产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员工未按安全生产规定,私自到林地砍伐树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四)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事故涉嫌刑事责任的,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