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通报】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1·6”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6-15 15:35   |  浏览量:

    2020年1月6日,位于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2队甘蔗地发生一起轮式挖掘机碾压人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鹿寨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1·6”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车辆及经营活动情况

事故车辆为灵升牌LS95-9轮式挖掘机,由鹿寨镇思贤村塘头屯村民吴宝*、刘贤*以及死者莫献*(刘贤*与莫献*为表兄弟关系)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承揽工作、共同管理轮式挖掘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人均未持有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无工作单位和职务,购车合同登记人为刘贤基。该车辆具有挖掘机和抓机(又称夹机)两项功能,可作为挖掘机或抓机使用。事发当时,吴宝*和刘贤*2人正在使用该轮式挖掘机进行作业装车,轮式挖掘机在作业移动过程中不慎碾压中莫献*而引发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1月6日凌晨2时20分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2队孙永革甘蔗地。

四、事故类别

    车辆伤害事故

五、事故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莫献*,男,3*岁,身份证住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村塘头屯**,身份证号:4522231990******070

六、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七、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月6日凌晨,刘贤*操作轮式挖掘机会同吴宝*共同在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2队孙永*甘蔗地进行夹甘蔗装车作业,莫献*在吴宝*、刘贤*进行夹甘蔗装车作业工作中到达甘蔗地内,到达甘蔗地后发现两位合伙人刘贤*吴宝*正在进行装甘蔗施工作业,未告知正在作业中的合伙人,独自到轮式挖掘机施工作业的甘蔗地里睡觉。凌晨2时20分左右,刘贤*操作轮式挖掘机在甘蔗地内移动过程中,不慎碾压中睡在甘蔗地里的莫献*头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和122电话进行求助。经120医务人员现场医治,莫献*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而死亡。

2020年1月10日,刘贤*吴宝*与莫献*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事故受害人个人行为不安全。莫献*到达甘蔗地后,未告知正在作业中的合伙人,独自到轮式挖掘机施工作业的甘蔗地里睡觉,导致被轮式挖掘机在移动过程中直接碾压中头部,其个人行为不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轮式挖掘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轮式挖掘机在进行装甘蔗作业过程车辆移动时,未确认车辆后方安全,冒险作业而引发事故,轮式挖掘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也是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轮式挖掘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对施工作业场地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确保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2.安全知识不足。在轮式挖掘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均未持有《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未接受轮式挖掘机安全操作、作业的相关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九、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1·6”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个人行为不安全、冒险作业、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和相关人员安全知识不足而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莫献*(死者、轮式挖掘机合伙人之一)在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个人行为不安全,冒险到甘蔗地内轮式挖掘施工作业附近睡觉,直接被轮式挖掘机在移动过程碾压中头部而引发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刘贤*轮式挖掘机司机操作员、合伙人之一)。在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购买轮式挖掘机,共同承揽、管理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是轮式挖掘机作业、操作员。未接受轮式挖掘机安全操作、作业相关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知识不足。在移动车辆过程中,对施工作业场地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未确保轮式挖掘机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三)吴宝*轮式挖掘机合伙人之一)在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购买轮式挖掘机,共同承揽、管理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事发时共同参与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是轮式挖掘机作业、指挥员。未接受轮式挖掘机安全操作、作业相关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知识不足。在车辆移动过程中,对施工作业场地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确保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四)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本事故涉嫌触犯刑法,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刘贤*、吴宝*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责成鹿寨镇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轮式挖掘机的安全管理针对当前社会上轮式挖掘机从业人员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轮式挖掘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1·6”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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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通报】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1·6”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6-15 15:35   

    2020年1月6日,位于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2队甘蔗地发生一起轮式挖掘机碾压人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鹿寨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1·6”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车辆及经营活动情况

事故车辆为灵升牌LS95-9轮式挖掘机,由鹿寨镇思贤村塘头屯村民吴宝*、刘贤*以及死者莫献*(刘贤*与莫献*为表兄弟关系)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承揽工作、共同管理轮式挖掘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人均未持有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无工作单位和职务,购车合同登记人为刘贤基。该车辆具有挖掘机和抓机(又称夹机)两项功能,可作为挖掘机或抓机使用。事发当时,吴宝*和刘贤*2人正在使用该轮式挖掘机进行作业装车,轮式挖掘机在作业移动过程中不慎碾压中莫献*而引发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1月6日凌晨2时20分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2队孙永革甘蔗地。

四、事故类别

    车辆伤害事故

五、事故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莫献*,男,3*岁,身份证住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村塘头屯**,身份证号:4522231990******070

六、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七、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月6日凌晨,刘贤*操作轮式挖掘机会同吴宝*共同在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2队孙永*甘蔗地进行夹甘蔗装车作业,莫献*在吴宝*、刘贤*进行夹甘蔗装车作业工作中到达甘蔗地内,到达甘蔗地后发现两位合伙人刘贤*吴宝*正在进行装甘蔗施工作业,未告知正在作业中的合伙人,独自到轮式挖掘机施工作业的甘蔗地里睡觉。凌晨2时20分左右,刘贤*操作轮式挖掘机在甘蔗地内移动过程中,不慎碾压中睡在甘蔗地里的莫献*头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和122电话进行求助。经120医务人员现场医治,莫献*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而死亡。

2020年1月10日,刘贤*吴宝*与莫献*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事故受害人个人行为不安全。莫献*到达甘蔗地后,未告知正在作业中的合伙人,独自到轮式挖掘机施工作业的甘蔗地里睡觉,导致被轮式挖掘机在移动过程中直接碾压中头部,其个人行为不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轮式挖掘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轮式挖掘机在进行装甘蔗作业过程车辆移动时,未确认车辆后方安全,冒险作业而引发事故,轮式挖掘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也是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轮式挖掘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对施工作业场地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确保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2.安全知识不足。在轮式挖掘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均未持有《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未接受轮式挖掘机安全操作、作业的相关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九、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1·6”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个人行为不安全、冒险作业、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和相关人员安全知识不足而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莫献*(死者、轮式挖掘机合伙人之一)在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个人行为不安全,冒险到甘蔗地内轮式挖掘施工作业附近睡觉,直接被轮式挖掘机在移动过程碾压中头部而引发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刘贤*轮式挖掘机司机操作员、合伙人之一)。在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购买轮式挖掘机,共同承揽、管理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是轮式挖掘机作业、操作员。未接受轮式挖掘机安全操作、作业相关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知识不足。在移动车辆过程中,对施工作业场地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未确保轮式挖掘机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三)吴宝*轮式挖掘机合伙人之一)在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购买轮式挖掘机,共同承揽、管理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事发时共同参与轮式挖掘机生产经营活动,是轮式挖掘机作业、指挥员。未接受轮式挖掘机安全操作、作业相关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知识不足。在车辆移动过程中,对施工作业场地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确保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四)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本事故涉嫌触犯刑法,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刘贤*、吴宝*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责成鹿寨镇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轮式挖掘机的安全管理针对当前社会上轮式挖掘机从业人员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轮式挖掘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鹿寨镇思贤村金鸡屯“1·6”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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