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3·24” 矿粉罐坍塌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2023年3月24日14时48分,位于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发生一起矿粉罐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鹿寨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3年8月16日,鹿寨县人民政府对《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3·24”矿粉罐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同意事故结案,事故报告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3·24”矿粉罐坍塌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5月8日,由鹿寨县安委办组织原事故调查组成员组成的评估组,采取座谈询问、走访核查与查阅文件的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设备所有者李*才为了拆除设备将其销售,邀请朋友何*(死者)开展罐体切割等设备拆卸作业,何*在切割作业过程中,因受力不均罐体倒塌造成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适用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安全生产法释义》,对《安全生产法》适用主体明确界定为个体工商户以上的企业,并不包括自然人。因此李*才作为自然人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及实地调查论证,综合分析认定: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3·24”矿粉罐坍塌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矿粉罐已经处理,无法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3·24”
矿粉罐坍塌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