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5〕51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农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5〕5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农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鹿寨县农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7日
鹿寨县农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执行《柳州市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柳政办〔2014〕155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扩大向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生产性和农业林业深加工贷款,切实缓解我县农业融资难问题,加快我县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现设立鹿寨县农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引导金的设立
引导金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县级财政出资1000万元设立,其中原则上农业生产引导资金300万元、畜牧养殖引导资金200万元、林产业加工引导专项资金5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调剂使用。引导金在我县涉农金融机构开立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引导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补足,条件允许可适当增加引导资金总量。
二、农业贷款的发放
(一)发放对象。涉农金融机构按引导金的20倍以上额度安排发放涉农贷款。发放对象如下:
1.农业生产户。扶持对象为辖区内缺乏抵(质)押物的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加工企业等,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农村居民房屋财产权、林权以及各类农业设施等抵(质)押贷款。对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贷款对象,涉农金融机构优先安排和审批贷款。
2.畜牧养殖户。扶持对象为肉鸭、肉牛、圈养山羊、梅花鹿、肉兔、山鸡、鹅、特色水产养殖等养殖户农户、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养殖业龙头企业、畜牧产品加工企业等,重点扶持采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肉鸭养殖生产模式、牛羊品种改良和引进摩拉牛、波尔山羊等良种牛羊养殖户;重点推广牛冻精改良、羊杂交改良、种草养畜、青贮氨化技术等;推广泥鳅、黄颡鱼、黄沙鳖等特色水产品养殖户。对畜牧主管部门推荐的贷款对象,涉农金融机构优先安排和审批贷款。
3.林产业加工企业。贷款对象为在我县境内工商质监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并在我县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林业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鹿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单板企业、高档胶合板企业(包括室内装饰板、木地板、家具板等高档家具生产企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企业),以及特别优质的个体经营户,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依法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企业用地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县域或乡镇总体规划。贷款用途为企业的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使用。特别优质的个体经营户也可纳入。此类贷款对象需经鹿寨县林业局初选和推荐。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一般农户贷款额度在3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含)以内,并争取占总贷款户数的80%以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个别发展项目效益好、资金需求大的可适当放宽额度,最高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林业加工企业贷款额度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三)担保方式。对缺乏抵(质)押物的贷款,涉农金融机构应创新金融政策,依托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按照“先建档、后评级、再授信”的原则,采用信用方式放贷,同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执行贷款银行相应档次的利率,实行按月或季付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引导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局,人民银行鹿寨支行、银监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引导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导金的管理、新型涉农贷款损失认定等工作。原则上引导资金贷款逾期一个月后,由政府和受偿银行按5:5比例分别对贷款本金承担补偿金,风险贷款承担额最高不超过农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总额。
(二) 对已逾期的引导资金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收,对经催收归还的贷款本金,应按风险承担比例及时将原已代偿的资金转回至引导金账户。
(三)引导金使用。需用引导金补偿不良贷款时,涉农金融机构应备齐有关资料(借款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填报《申请扣划农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情况表》上报县财政局(见附件1)。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鹿寨支行、县银监办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于10日内审核完毕,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在引导金专户中进行扣划,用于补偿不良贷款本金。
(四)引导金用于补偿不良贷款本金的上限为引导金账户余额。账户资金当年用完为止,结余资金可以滚存使用,当年因账户资金不足未能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请补偿。
(五)涉农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专项农业涉农贷款台账及编制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表以备检查(见附件2、3),并按季(于每季后10日前)报备一份至县金融办。
(六)县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负责制定本行业农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负责本行业引导金的管理工作。
四、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分别会同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执行情况实时调整。
附件:1.鹿寨县申请划扣涉农不良贷款风险金情况表
2.鹿寨县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台账
3.鹿寨县金融机构涉农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
附件1
鹿寨县申请划扣涉农不良贷款风险金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贷款金额 |
起始日期 |
到期日期 |
贷款用途 |
(五级)贷款分类 |
结欠本金金额 |
欠息金额 |
申请划拨风险金金额 |
审核意见 |
同意划扣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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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
人民银行鹿寨支行审核意见: 审核人: |
县银监办审核意见:
审核人: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 |
县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涉农不良贷款是指对经分类已认定为损失类贷款的涉业贷款。
2.申请扣划风险金金额=结欠本金金额×350%,金融机构实际扣划时以“同意划扣金额”为准。
3.本表在申请划扣时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通知专户划扣。
附件2
鹿寨县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台账
填报单位(公章) 截止期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证件号码 |
担保方式 |
起始日期 |
到期日期 |
贷款金额 |
贷款余额 |
贷款用途 |
贷款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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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鹿寨县金融机构涉农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截止期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期 |
贷款金额 |
贷款余额 |
基金已偿付金额 |
基金已偿付后清收金额 |
应返还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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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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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鹿寨支行审核意见:
审核人: |
县银监办审核意见:
审核人: |
县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县融办(公章) 审核人:
备注:1.不良贷款是指已经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贷款。
2.本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