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85号:关于印发鹿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6 10:04   |  作者: 财政局   |  浏览量: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785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016







鹿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柳州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

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财政根据全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县本级年度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当地扶贫开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增列的专项扶贫预算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0%

县级主管部门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时要坚持向贫困村倾斜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根据每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县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按照上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贫困村、屯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应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相衔接。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主管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自治区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县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县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十县级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在不违反上级相关政策情况下,县级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改局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稳妥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财政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根据分配方案或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一)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分配方案,财政在收到分配方案或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完成下达。

(二)对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主管部门应在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财政在收到分配方案或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后10内完成下达。

(三)县级有关部门整合用于支持贫困发展的项目资金,部门预算已经细化的,应在县人大批复预算20日内向财政书面申请下达;部门预算未细化的,应在人大批复部门预算后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并向财政书面申请下达。县财政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下达。

第十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县级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财政。

(二)县级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财政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财政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三)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七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财政,根据上级本县扶贫开发政策及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划,并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上级扶贫办及主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于每年6月、12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 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十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根据《鹿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通村(屯)道路建设方案的通知》(鹿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由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与施工单位签定项目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财政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第十条规定可免除的项目外),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1年后,经县级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若施工单位未进行维修的,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级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公告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公示内容及其要求按照201612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县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由乡镇实施的项目,乡镇要加强对资金安全的监管工作,及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同时向县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备案。

第二十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的30%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 (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县级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县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财政出具审核意见。

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三)县财政根据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项目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5.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8.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9.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县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1.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1—9项材料。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9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1011项材料。

第二十 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级财政部门应在5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申请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二十六 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报 账程序和办法根据《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鹿扶办发〔2016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十七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监督检查


二十八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县财政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建立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组织扶贫资金检查,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建设完善财扶贫资金管理动监测相关信息系统;完善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财政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二十九审计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统筹整合情况,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审计可将扶贫资金审计内容统筹纳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实现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扶贫资金审计的具体覆盖频率和实现方式,由县审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在“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县级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况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财政会同扶贫办、发改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912县财政局、扶贫办印发的《鹿寨县财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鹿财字〔20166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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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7-10-16 10:04    |  作者: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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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016







鹿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柳州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

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财政根据全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县本级年度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当地扶贫开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增列的专项扶贫预算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0%

县级主管部门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时要坚持向贫困村倾斜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根据每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县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按照上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贫困村、屯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应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相衔接。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主管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自治区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县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县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十县级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在不违反上级相关政策情况下,县级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改局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稳妥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财政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根据分配方案或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一)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分配方案,财政在收到分配方案或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完成下达。

(二)对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主管部门应在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财政在收到分配方案或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后10内完成下达。

(三)县级有关部门整合用于支持贫困发展的项目资金,部门预算已经细化的,应在县人大批复预算20日内向财政书面申请下达;部门预算未细化的,应在人大批复部门预算后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并向财政书面申请下达。县财政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下达。

第十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县级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财政。

(二)县级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财政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财政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三)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七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财政,根据上级本县扶贫开发政策及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划,并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上级扶贫办及主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于每年6月、12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 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十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根据《鹿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通村(屯)道路建设方案的通知》(鹿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由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与施工单位签定项目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财政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第十条规定可免除的项目外),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1年后,经县级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若施工单位未进行维修的,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级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公告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公示内容及其要求按照201612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县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由乡镇实施的项目,乡镇要加强对资金安全的监管工作,及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同时向县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备案。

第二十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的30%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 (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县级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县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财政出具审核意见。

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三)县财政根据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项目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5.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8.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9.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县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1.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1—9项材料。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9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1011项材料。

第二十 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级财政部门应在5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申请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二十六 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报 账程序和办法根据《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鹿扶办发〔2016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十七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监督检查


二十八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县财政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建立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组织扶贫资金检查,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建设完善财扶贫资金管理动监测相关信息系统;完善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财政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二十九审计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统筹整合情况,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审计可将扶贫资金审计内容统筹纳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实现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扶贫资金审计的具体覆盖频率和实现方式,由县审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在“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县级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况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财政会同扶贫办、发改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912县财政局、扶贫办印发的《鹿寨县财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鹿财字〔20166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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