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内设办公室、政工科、控申科、公诉科、侦监科、反贪局、反渎局、民行科、监所科、技术科、案件监督管理中心和法警队等12个内设机构。
2、基本职能
(一)依法向鹿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需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八)负责抓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九)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负责县人民检察院行财装备、检查技术工作。
(十一)负责其他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3、人员编制情况
共有编制数62人。现有在编在岗人员60人,退休人员22人。
4、预算编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鹿寨县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结合本部门2015年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
二、2017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总预算785.5万元,同比增加71.4万元,同比增长10%。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85.5万元,同比增加71.4万元,同比增长1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78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3.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6.8%,同比增加39.8万元,同比增长7%;项目支出181.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3.2%,同比增加31.6万元,同比增长21%。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
(1)公共安全类科目支出预算692.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8.1%,同比增加174.4万元,同比增长33.7%。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支出预算0.9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0.1%,同比减少108万元,同比下降99.9%。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科目支出预算51.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5%,同比增加1.6万元,同比下降3.2%。
(4)住房保障类科目支出预算41.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3%,同比增加2.5万元,同比增加6.4%。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603.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6.8%,同比增加39.8万元,同比增长7.1%。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415.1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8.8%,同比增加90.7万元,同比增长28%。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94.3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5.6%,同比增加53万元,同比增长128.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94.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5.6%,同比减少103.9万元,同比下降52.4%。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181.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3.2%,同比增加31.6万元,同比增长21%。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1.2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11.7%。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60.7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88.3%。
三、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支出23.21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一)办公费17.7万元。主要是用于办公用品支出。
(二)工会费5.16万元。主要是用于工会费用。
四、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017年“三公”经费说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0%,增减原因:
(二)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2.8万元,同比减0.3万元,同比1%,增减原因:严格公务接待管理
(三)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20万元,同比增8万元,同比增66.7%,增减原因:车辆老旧,维护费用预期增加,预估增加数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20万元,同比增8万元,同比增66.7%。
2.公务用车购置2017年预算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0%。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本部门预算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包括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总额3596.6万元,正常使用。
七、专业性较强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
发布交通费、住宅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