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鹿寨县知识产权局)

来源: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0 17:53   |  浏览量:

机构名称: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鹿寨县知识产权局)

机构性质:鹿寨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责 人:郭世才

办公地址:鹿寨县鹿寨镇西闸塘路5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

联系电话:0772-6661601

电子邮件:lzxscjdglj163.com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人事教育股  

财务股

政策法规股  

市场信用监督管理股 

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股

质量技术综合监督管理股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股)

食品协调和应急管理股

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和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药械安全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股(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

执法股

二层事业单位:

鹿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鹿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

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涉及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依法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 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和指导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鹿寨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助上级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质量发展战略。推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全县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和指导开展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和指导实施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和食盐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违法案件的处罚,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食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和指导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对外谈判。按规定承担技术 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和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归口管理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商标品牌发展战略的政策、制度、措施。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标的注册、运用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开展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十九)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本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 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一)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要求,大力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优化发挥体系和平台的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5.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主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6.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农贸市场以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居民小区、店面以外无证无照经营和秩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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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鹿寨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责 人:郭世才

办公地址:鹿寨县鹿寨镇西闸塘路5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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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办公室  

人事教育股  

财务股

政策法规股  

市场信用监督管理股 

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股

质量技术综合监督管理股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股)

食品协调和应急管理股

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和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药械安全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股(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

执法股

二层事业单位:

鹿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鹿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

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涉及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依法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 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和指导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鹿寨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助上级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质量发展战略。推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全县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和指导开展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和指导实施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和食盐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违法案件的处罚,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食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和指导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对外谈判。按规定承担技术 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和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归口管理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商标品牌发展战略的政策、制度、措施。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标的注册、运用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开展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十九)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本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 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一)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要求,大力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优化发挥体系和平台的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5.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主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6.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农贸市场以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居民小区、店面以外无证无照经营和秩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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