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2-03-18 16:24   |  作者: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浏览量:

机构名称: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机构类别:鹿寨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办公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

联系电话:07726663999

电子邮件:lzgtj6812650@163.com

负责人:刘萍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策法规和确权登记股

规划利用和耕地保护股

国土空间规划股

矿产资源与生态修复股

二层机构:

鹿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鹿寨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鹿寨县国土空间整治中心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按照上级标准执行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按照上级标准执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上级拟订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上级标准执行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集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转用的实施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审批、报批、修订工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设计指导。统筹全县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开展县区村庄规划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参与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标准并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承办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根据详细规划制定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研究和用地范围核定等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统筹实施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各乡镇的规划许可工作。

(十三)组织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以及交通组织等各类专项规划和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指导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统筹全县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指导乡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地图管理。负责统筹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和拟订全县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与查处违法建设,负责全县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统筹指导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七)根据授权,配合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政策落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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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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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按照上级标准执行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按照上级标准执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上级拟订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上级标准执行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集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转用的实施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审批、报批、修订工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设计指导。统筹全县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开展县区村庄规划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参与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标准并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承办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根据详细规划制定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研究和用地范围核定等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统筹实施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各乡镇的规划许可工作。

(十三)组织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以及交通组织等各类专项规划和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指导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统筹全县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指导乡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地图管理。负责统筹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和拟订全县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与查处违法建设,负责全县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统筹指导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七)根据授权,配合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政策落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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