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2022-02-23 17:45   |  浏览量:
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方式)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交财务发〔2009〕66号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桂价费字〔2007〕161号
桂价费〔2014〕87号
桂价费〔2016〕71号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汽车1~50元/辆·次或50~280元/辆·月;
2、二轮摩托车、电单车、自行车0.5~8元/辆·次或20~60元/辆·月;
3、三轮车1~3元/辆·次或月票60元/辆·月。
桂价费〔2016〕6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0.2~40元/辆·次或1~2元/辆·15分钟、1.5元/辆·30分钟、1~5元/辆·小时。
桂价费〔2016〕6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三、船舶过闸费
0.6元/总吨次。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桂价费〔2016〕9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一)拖车费1.一类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5里程(公路)244元;10里程(公路)280元;15里程(公路)316元;20里程(公路)352元;25里程(公路)388元;30里程(公路)424元;35里程(公路)460元;40里程(公路)496元;45里程(公路)532元;50里程(公路)568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36元。
2.二类车2~5吨(含5吨)货车,20~36座客车,5里程(公路)360元;10里程(公路)408元;15里程(公路)456元;20里程(公路)504元;25里程(公路)552元;30里程(公路)600元;35里程(公路)648元;40里程(公路)696元;45里程(公路)744元;50里程(公路)792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48元。
3.三类车5~8吨(含8吨)货车,37~50座客车,5里程(公路)488元;10里程(公路)552元;15里程(公路)616元;20里程(公路)680元;25里程(公路)744元;30里程(公路)808元;35里程(公路)872元;40里程(公路)936元;45里程(公路)1000元;50里程(公路)1064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64元。
4.四类车8~15吨(含15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5里程(公路)612元;10里程(公路)696元;15里程(公路)780元;20里程(公路)864元;25里程(公路)948元;30里程(公路)1032元;35里程(公路)1116元;40里程(公路)1200元;45里程(公路)1284元;50里程(公路)1368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84元。
5.五类车15吨以上车辆,5里程(公路)732元;10里程(公路)840元;15里程(公路)948元;20里程(公路)1056元;25里程(公路)1164元;30里程(公路)1272元;35里程(公路)1380元;40里程(公路)1488元;45里程(公路)1596元;50里程(公路)1704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108元。
6.本标准以拯救车拖车里程5公里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5公里的按5公里计算。
7.货车车型按实际核载重量分类;拖运载货车时,按以上收费标准的130%计收。
8.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的拯救,按以上收费标准加收10%。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吊车费1.一类吊车8吨(含)以下,出车费112元/台,台班费120元/小时。
2.二类吊车8~25吨(含),出车费240元/台,台班费800元/小时。
3.三类吊车25吨以上,出车费384元/台,台班费1440元/小时。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的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止。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一)居民污水处理费0.8~1.4元/吨。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8~1.5元/吨。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暂住居民:1.3~5元/户·月。桂价费〔2008〕429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0.15~3.5元/人·月或2~30元/间·月、6~3700元/月、29.5~80元/吨、0.1~16元/平方米·月、0.17~0.33元/吨(随水征收),设立圆形垃圾桶5~240元/桶;
2.餐饮娱乐业2~4元/箩·次或9元/桶、7.5~500元/月、4~15元/厢·月、7~20元/桌·月、60~80元/吨、0.5~0.8元/平方米·月、1.5元 /吨(随水征收);
3.市场摊点0.5~5元/摊·天或9元/桶、10~100元/月、1.5~80元/吨,流动摊点0.5~4元/日·摊、1.5元 /吨(随水征收);
4.宾馆饭店、招待所按0.4~3元/床·月或4~1000元/月、9元/桶、60元/吨、0.8元/平方米·月;
5.生产加工企业0.53~100元/吨或15~80元/月、9元/桶、0.53元/吨(随水征收);
6.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0.1~1元/平方米·月或10~800元/月、9元/桶、60~100元/吨;
7.其他经营单位或门店2.5元/人·月或10~150元/店·月、0.2~5元/平方米、10~20元/天;
8.客运车辆0.5~1元/座·月;
9.单位自运15~80元/吨;
10.建筑垃圾5~40元/吨或按建房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月;
11.废旧收购店30~90元/店月;
12.粪便清运处理100~250元/平方米或40元/吨、500元/座;
13.红白喜事在街道燃放鞭炮10~300元/次;
14.特种行业0.09元/吨(随水征收);
15.其他垃圾0.77~80元/吨、0.77元/吨(随水征收)。
桂价费〔2008〕429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设区市(不含市辖县)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6元/月,其他县(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元/月,农村居民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元/月,副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统一为5元/月。桂价费〔2005〕267号、桂价费〔2012〕57号、桂价费〔2017〕5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广电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09〕44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自治区级交易平台);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交易平台)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范围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产权交易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桂价费〔2013〕111号
桂价费〔2016〕33号
桂价费函〔2016〕92号
桂价综〔2018〕25号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17〕3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0.5~2.2元/平方米。桂价格〔2018〕08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范围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按床位数计收的,1~3.4元/床‧日;
2.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
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2.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3.固化处置(含填埋):2元/公斤。
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十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0.5~0.8元/千瓦时。桂价费〔2016〕82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十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运营的边境口岸设备设施使用以及其他重要服务收费*
边贸设施使用费:6~60元/吨;堆场费:1元/吨·天;过磅费1元/吨;仓储费2~2.5元/平方米·天;停车费5~60元/车·天(晚)。桂价综〔2018〕25号、桂政办发〔2018〕56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四、生猪等牲畜、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18~70元/头。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1.客运代理费:4%~10%;
2.车辆外部清洗费:10~25元/辆·次(自行清洗清洁8~10元/辆·次);
3.车厢内清洁费:3~10元/辆·次(自行清扫 0.9~1元/座·月或20元/车·月);
4.车辆停放费:3~18元/辆或100~360元/辆·月计收;
5.车辆报班例检费:3.5~9元/辆·次;
6.班车误班费:50~100元/辆·次;
7.班车脱班费:200~300元/辆·次;
8.退票费:按票面金额的10~50%计收;
9.旅客站务费:0.3~2元/人·次;
10.客运发班费:按客运运费收取不超过3%~5%;
11.行包运输代理费:10~15%;
12.包车送客进站费:区内包车按30元/辆·次收取;
13.送票费:1~5元;
14.行包变更手续费:按行包运费的10%计收;
15.行包装卸费:1~3元/件·次,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16.行包保管费:按每件每10千克每天2~3元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超过10千克的按收费标准累进计收;
17.小件物品寄存费:按每天每件不超过4~5元收取,超过10千克的物品及寄存超过24小时的小件物品寄存费累进计收;
18.旅客车票工本费、路单工本费、结算单:0.05~0.54元/张或5元/车·月收取。
桂价综〔2018〕25号、桂价格〔2016〕38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六、公证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字〔1999〕13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桂价费〔2007〕572号
桂价费〔2013〕95号
十七、部分律师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13〕4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司法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八、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07〕56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司法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汽车:90~160元/车次;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2~60元/车次。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二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
日常维护费:398.4~458.16元/米·年;入廊费:88.75~2969.36元/米。桂价费〔2016〕19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注:
1.标记为“*”的是确定放开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定价目录的修订,暂未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删除。
2.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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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2022-02-23 17:45   
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方式)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交财务发〔2009〕66号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桂价费字〔2007〕161号
桂价费〔2014〕87号
桂价费〔2016〕71号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汽车1~50元/辆·次或50~280元/辆·月;
2、二轮摩托车、电单车、自行车0.5~8元/辆·次或20~60元/辆·月;
3、三轮车1~3元/辆·次或月票60元/辆·月。
桂价费〔2016〕6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0.2~40元/辆·次或1~2元/辆·15分钟、1.5元/辆·30分钟、1~5元/辆·小时。
桂价费〔2016〕6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三、船舶过闸费
0.6元/总吨次。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桂价费〔2016〕9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一)拖车费1.一类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5里程(公路)244元;10里程(公路)280元;15里程(公路)316元;20里程(公路)352元;25里程(公路)388元;30里程(公路)424元;35里程(公路)460元;40里程(公路)496元;45里程(公路)532元;50里程(公路)568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36元。
2.二类车2~5吨(含5吨)货车,20~36座客车,5里程(公路)360元;10里程(公路)408元;15里程(公路)456元;20里程(公路)504元;25里程(公路)552元;30里程(公路)600元;35里程(公路)648元;40里程(公路)696元;45里程(公路)744元;50里程(公路)792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48元。
3.三类车5~8吨(含8吨)货车,37~50座客车,5里程(公路)488元;10里程(公路)552元;15里程(公路)616元;20里程(公路)680元;25里程(公路)744元;30里程(公路)808元;35里程(公路)872元;40里程(公路)936元;45里程(公路)1000元;50里程(公路)1064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64元。
4.四类车8~15吨(含15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5里程(公路)612元;10里程(公路)696元;15里程(公路)780元;20里程(公路)864元;25里程(公路)948元;30里程(公路)1032元;35里程(公路)1116元;40里程(公路)1200元;45里程(公路)1284元;50里程(公路)1368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84元。
5.五类车15吨以上车辆,5里程(公路)732元;10里程(公路)840元;15里程(公路)948元;20里程(公路)1056元;25里程(公路)1164元;30里程(公路)1272元;35里程(公路)1380元;40里程(公路)1488元;45里程(公路)1596元;50里程(公路)1704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108元。
6.本标准以拯救车拖车里程5公里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5公里的按5公里计算。
7.货车车型按实际核载重量分类;拖运载货车时,按以上收费标准的130%计收。
8.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的拯救,按以上收费标准加收10%。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吊车费1.一类吊车8吨(含)以下,出车费112元/台,台班费120元/小时。
2.二类吊车8~25吨(含),出车费240元/台,台班费800元/小时。
3.三类吊车25吨以上,出车费384元/台,台班费1440元/小时。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的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止。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一)居民污水处理费0.8~1.4元/吨。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8~1.5元/吨。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暂住居民:1.3~5元/户·月。桂价费〔2008〕429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0.15~3.5元/人·月或2~30元/间·月、6~3700元/月、29.5~80元/吨、0.1~16元/平方米·月、0.17~0.33元/吨(随水征收),设立圆形垃圾桶5~240元/桶;
2.餐饮娱乐业2~4元/箩·次或9元/桶、7.5~500元/月、4~15元/厢·月、7~20元/桌·月、60~80元/吨、0.5~0.8元/平方米·月、1.5元 /吨(随水征收);
3.市场摊点0.5~5元/摊·天或9元/桶、10~100元/月、1.5~80元/吨,流动摊点0.5~4元/日·摊、1.5元 /吨(随水征收);
4.宾馆饭店、招待所按0.4~3元/床·月或4~1000元/月、9元/桶、60元/吨、0.8元/平方米·月;
5.生产加工企业0.53~100元/吨或15~80元/月、9元/桶、0.53元/吨(随水征收);
6.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0.1~1元/平方米·月或10~800元/月、9元/桶、60~100元/吨;
7.其他经营单位或门店2.5元/人·月或10~150元/店·月、0.2~5元/平方米、10~20元/天;
8.客运车辆0.5~1元/座·月;
9.单位自运15~80元/吨;
10.建筑垃圾5~40元/吨或按建房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月;
11.废旧收购店30~90元/店月;
12.粪便清运处理100~250元/平方米或40元/吨、500元/座;
13.红白喜事在街道燃放鞭炮10~300元/次;
14.特种行业0.09元/吨(随水征收);
15.其他垃圾0.77~80元/吨、0.77元/吨(随水征收)。
桂价费〔2008〕429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设区市(不含市辖县)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6元/月,其他县(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元/月,农村居民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元/月,副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统一为5元/月。桂价费〔2005〕267号、桂价费〔2012〕57号、桂价费〔2017〕5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广电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09〕44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自治区级交易平台);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交易平台)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范围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产权交易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桂价费〔2013〕111号
桂价费〔2016〕33号
桂价费函〔2016〕92号
桂价综〔2018〕25号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17〕3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0.5~2.2元/平方米。桂价格〔2018〕08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范围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按床位数计收的,1~3.4元/床‧日;
2.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
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2.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3.固化处置(含填埋):2元/公斤。
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十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0.5~0.8元/千瓦时。桂价费〔2016〕82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十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运营的边境口岸设备设施使用以及其他重要服务收费*
边贸设施使用费:6~60元/吨;堆场费:1元/吨·天;过磅费1元/吨;仓储费2~2.5元/平方米·天;停车费5~60元/车·天(晚)。桂价综〔2018〕25号、桂政办发〔2018〕56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四、生猪等牲畜、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18~70元/头。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1.客运代理费:4%~10%;
2.车辆外部清洗费:10~25元/辆·次(自行清洗清洁8~10元/辆·次);
3.车厢内清洁费:3~10元/辆·次(自行清扫 0.9~1元/座·月或20元/车·月);
4.车辆停放费:3~18元/辆或100~360元/辆·月计收;
5.车辆报班例检费:3.5~9元/辆·次;
6.班车误班费:50~100元/辆·次;
7.班车脱班费:200~300元/辆·次;
8.退票费:按票面金额的10~50%计收;
9.旅客站务费:0.3~2元/人·次;
10.客运发班费:按客运运费收取不超过3%~5%;
11.行包运输代理费:10~15%;
12.包车送客进站费:区内包车按30元/辆·次收取;
13.送票费:1~5元;
14.行包变更手续费:按行包运费的10%计收;
15.行包装卸费:1~3元/件·次,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16.行包保管费:按每件每10千克每天2~3元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超过10千克的按收费标准累进计收;
17.小件物品寄存费:按每天每件不超过4~5元收取,超过10千克的物品及寄存超过24小时的小件物品寄存费累进计收;
18.旅客车票工本费、路单工本费、结算单:0.05~0.54元/张或5元/车·月收取。
桂价综〔2018〕25号、桂价格〔2016〕38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六、公证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字〔1999〕13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桂价费〔2007〕572号
桂价费〔2013〕95号
十七、部分律师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13〕4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司法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八、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07〕56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司法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汽车:90~160元/车次;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2~60元/车次。桂价综〔2018〕25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二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
日常维护费:398.4~458.16元/米·年;入廊费:88.75~2969.36元/米。桂价费〔2016〕19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注:
1.标记为“*”的是确定放开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定价目录的修订,暂未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删除。
2.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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