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8〕4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8〕4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29日
鹿寨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鹿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县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县结核病疫情平稳。“十二五”期间全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938例,成功治疗1818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但是,我县结核病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一是当前艾滋病疫情严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疫情呈快速增长态势,导致死亡率高;二是流动人口数量增加,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三是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日益凸显;四是我县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及人员不稳定;五是我县结核病患者约70%为农民,且以男性青壮年为主,影响了农村劳动力,易导致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六是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十三五”时期是我县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鹿寨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县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
——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三者构建,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结核病防治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核病发病水平适当调整防治工作人员人数。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改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3.推进防治结合。健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到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乡镇卫生院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县人民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主动筛查工作。教育、公安及司法部门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入监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乡镇、村要开展肺结核病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人民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的肺结核病人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标本送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龙潭医院)进行耐多药筛查及菌种鉴定,县人民医院动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龙潭医院)进行耐药诊断及治疗。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县人民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县人民医院要为乡镇卫生院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乡镇,由乡镇卫生院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县人民医院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管理。耐多药患者病情平稳出院后应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结核病新诊断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住院患者医保付费金额及比例,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快制定我县结核病诊疗技术收费标准。扶贫部门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县人民医院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对筛查确诊的双重感染患者要进行抗病毒和抗结核治疗。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进一步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专业培训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为流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后续的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监管场所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入监(所)时有抗结核治疗疗程未结束的被监管人员,要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县结核病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与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完成规划任务。
(二)调整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领导小组
鉴于人事变动,为确保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
(三)落实部门职责
1.县卫计局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2.县发改局负责依法做好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组织申报上级专项资金等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按分级管理的职责,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4.自治区驻鹿各监狱、县公安局负责会同卫计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5.县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6.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形势及防治需要,合理安排资金,不断加大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7.县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再就业培训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县卫计局负责落实师资。
8.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等部门要配合卫计部门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9.县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10.县科工贸局负责支持结核病防治新技术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支持。
11.县红十字会、县妇联、团县委及其他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司法、红十字会等多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推进全国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项目,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和不同的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耐多药结核病人救助和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县人民医院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使县级实验室具备开展痰培养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与评估
县人民政府将定期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县卫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并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附件:1.关于调整鹿寨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鹿寨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部门任务分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
附件1
关于调整鹿寨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为确保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组 长:陈 波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副组长:韦 宇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陶 蕊 县卫计局局长
廖庆红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吴素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廖华琮 县发改局副局长
潘声平 县卫计局党组成员,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
吴兰芬 县民政局副局长
蔡永生 县人社局副局长
廖献红 县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覃汉道 县教育局副局长
邓 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韦 杰 县科工贸局副局长
胡献国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罗泽丽 团县委办公室主任
付波涛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付 俊 鹿州监狱医院院长
唐贞荣 中渡监狱医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陶蕊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廖健铭、付波涛同志兼任,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联系电话:0772-6829781。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附件2
鹿寨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部门任务分工表
项 目 |
措 施 |
内 容 |
责任部门 |
协助部门 |
(一)完善防治服 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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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人员待遇。 |
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稳定一线员工队伍,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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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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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核病预防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须设立结核病防治科,设置规划管理、统计监测、督导考核、实验室质控等岗位,落实相应岗位人员,配备相关工作设备和实验室设备,强化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协助县卫计局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培训和评价;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
县卫计局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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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核病防治体系。健全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体系,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报告、诊断、治疗及管理。疾控中心负责全县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及督导。县人民医院要根据职责、工作任务、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后要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到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开展涂片找抗酸杆菌、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等实验室工作;做好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对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
县卫计局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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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乡镇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专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负责转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
县卫计局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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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途径发现 患者 |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 |
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县人民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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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重点人群 主动筛查。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教育部门、公安及司法部门分别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
县卫计局 |
县教育局、公安局、驻鹿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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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
县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地市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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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诊疗行 为 |
1.结核病的规范治疗。 |
以标准化治疗方案为主,不适宜采用标准化治疗方案的(如个体因素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不能耐受、合并基础性疾病、耐药等情况)给予个体化治疗方案。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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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推行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和管理。 |
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门诊患者及出院患者,按规范进行治疗及管理,直至疗程结束。严格执行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归口管理制度。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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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医疗行为。 |
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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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 |
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儿童结核病诊疗服务行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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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结核病诊疗培训。 |
采用不同培训方式和内容,使我县结核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专职医护人员基本完成基础培训并持证上岗。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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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一步加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及管理的督导。 |
每1—2 个月对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导。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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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结核病 实验室网络服务体系 |
提高结核病实验室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结核病的早期、快速诊断能力。 |
逐步改造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达到开展分枝杆菌培养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标准。配备或更新生物安全柜、分子诊断设备、自动涂片染片阅片系统、高压灭菌器、快速药敏和菌种鉴定系统、发光二极管(LED)荧光显微镜、培养箱和快速液体培养仪。 |
县卫计局、财政局 |
县发改局 |
(五)加强肺结核 患者治疗管理 |
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
积极落实结核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治疗。采取住院治疗与非住院治疗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治疗管理,加强健康教育和患者督导,确保患者做到全程规律服药。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患者做好推介转诊和追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肺结核患者上门访视督导。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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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 作 |
1.完善和落实医疗保险制度。 |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以及结核病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结核病相关医疗保障工作。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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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结核病诊疗技术收费标准。 |
加快制定我县结核病诊疗技术物价收费标准,并根据新诊疗技术的发展和推广情况,及时增加和更新收费标准。 |
县卫计局、发改局(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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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贫困患者救助 |
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
县扶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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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入开展健 康教育 |
以结核病知识普及为重点,以大众传播为主、多种传播渠道并用,充分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开展宣传。 |
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配合卫计部门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教育部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公安、司法、监狱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县红十字会、县妇联、团县委等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 |
县委宣传部、文体新广电局 |
县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局、县红十字会县妇联、团县委 |
(八)加强重点人 群结核病防治 |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 |
(1)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结核病问卷筛查和检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等、定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美沙酮门诊应对在本单位随访(包括首次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常规的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并进行胸部影像学检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综合医院、妇幼机构每年为本单位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至少安排 1 次结核病检查,如不具备检查能力,须转介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并确保转介到位。公安、司法部门等各监管单位,应每年至少为本单位新报告和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安排 1 次结核病检查,如本单位不具备检查能力,按监管人员管理要求推介转诊到本系统或当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要确保转介到位。结核病防治机构对艾滋病防治机构转介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结核病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痰涂片、痰培养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等,并将结果反馈给艾滋病防治机构。 |
县卫计局、公安局、驻 鹿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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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结核病病人中开展艾滋病(HIV)抗体检测和咨询。以县为单位,结核病防治机构应主动动员所有新登记的结核病病人(排除已知HIV 抗体阳性者)进行 HIV 抗体检测。艾滋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人血液标本进行 HIV 抗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结核病防治机构。 |
县卫计局、公安局、驻鹿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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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B/HIV 双重感染病人的治疗管理。对发现的 TB/HIV 双重感染病人,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的要求,进行抗结核和抗病毒治疗、管理以及随访复查。 |
县卫计局、公安局、驻鹿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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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的登记报告、沟通与保密。结核病防治机构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做好 TB/HIV 双重感染病人的信息登记和信息交流。做好 TB/HIV 双重感染信息的保密工作。 |
县卫计局、公安局、驻鹿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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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转入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追踪到位,并做好后续的治疗、管理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定点医机构对异地肺结核患者的登记和管理。对于外地患者,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与本地患者同样进行登记分类和治疗管理。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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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学校结核 病防控。 |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强化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将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学校要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各类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要组织新生在入学后 2 个月内完成结核病筛查工作,并将筛查情况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开展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提高校医和班主任对肺结核病的敏感意识。发现有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就诊,并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报告。组织做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等工作,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要强化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期以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校医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不断加强学校卫生和生活设施的建设,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不符条件的学校要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
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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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重点人 群结核病防治 |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 |
各监(所)对被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入监(所)体检和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结核病筛查,及时发现患者,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或肺结核患者,必须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被监管的肺结核患者,如需出入或转监(所),监管场所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对于入监(所)时发现患有肺结核且疗程未结束的被监管人员,各监(所)应主动向监(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并索取患者治疗管理信息,同时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疗程。对于依法出监(所)未完成疗程的肺结核患者,在患者出监(所)时,各监(所)提前应与监(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并报送患者的治疗管理信息。出监(所)时应为患者提供足够 1 个月的抗结核药物,避免患者出现断药情况;同时还要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嘱咐患者出监(所)后及时到监(所)所在地或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直至完成疗程。对于被监管期间需转监(所)的肺结核患者,转出监(所)应及时与转入监(所)联系,并告知肺结核患者的相关治疗管理信息,转入监(所)应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疗程。 |
县公安局、 驻鹿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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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障抗结核 药品供应和管理 |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 合理、供应充足。 |
定点医院做好药品采购计划,按程序进行招投标,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
县卫计局 |
县食药监局 |
(十)提高信息化 管理水平 |
执行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患者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 |
结合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开发数据交换标准,构建信息实时获取和数据规范安全交换通道,实现将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与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互联互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和使用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并利用该系统加强跨区域诊疗的结核病患者信息交流互通,及时将居家服药治疗患者信息通知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患者的服药管理。 |
县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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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科研 |
加强学术交流和结核病防治研究。 |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
县科工贸局、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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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结核 病防治工作督导 |
多部门联合督导。 |
每 1-2 年开展一次联合督导,内容包括结核病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结核病规划、患者发现、治疗、管理规范等。 |
县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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