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鹿寨市监罚送告〔2025〕1号)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鹿寨市监罚送告〔2025〕1号
鹿寨县大东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CW1BP02A,经营者姓名:韦登辉):
本局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市监处罚〔2025〕1号),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市监处罚〔2025〕1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市监处罚〔2025〕1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市监处罚〔202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店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其中一家银行缴纳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店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将行政复议申请及材料发送至鹿寨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电子邮箱lzxfzb@163.com提交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者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店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市监处罚〔2025〕1号)
联系人:卢美金、周凤琼 联系电话:0772-6661626
联系地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西闸塘路51号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