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春莲)
鹿应急罚〔2024〕24号
被处罚人:石春莲,性别:女,年龄:4*岁,身份证号:45222819*********X,家庭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号,所在单位: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职务: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松柏头440号,邮编:362141。
违法事实:2024年8月21日10时10分,在鹿寨县城南新区城中村(小屯结屯)改造项目施工现场,钢筋工人李*当在27层楼面绑扎墙柱钢筋后下至地面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跌落事故,其头部被裸露的预埋钢筋从左侧耳边贯穿颅顶,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经查,你作为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含安全生产协议)》《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主要负责人任命书》、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鹿寨县城南新区城中村(小屯结屯)改造项目“8·21”事故调查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勘验笔录》1份、《县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4份。
3.《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石春莲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明细截图证明》。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你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拟对石春莲处人民币伍万壹仟玖佰肆拾捌元肆角(¥: 51948.4元,上一年年收入129871.00元的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缴款通知书编号),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