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

鹿应急罚〔2024〕23号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2-06 15:25   |  浏览量:

被处罚单位: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松柏头440号,邮编:362141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石*莲职务:项目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397******7

违法事实:20248211010分,在鹿寨县城南新区城中村(小屯结屯)改造项目施工现场,钢筋工人李*当在27层楼面绑扎墙柱钢筋后下至地面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跌落事故,其头部被裸露的预埋钢筋从左侧耳边贯穿颅顶,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经查,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达不到建筑零陷阱的工作要求

以上事实证据

1.《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含安全生产协议)》《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主要负责人任命书》、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鹿寨县城南新区城中村(小屯结屯)改造项目8·21事故调查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勘验笔录》1份、《县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4份。

3.《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因此,你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拟对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缴款通知书编号),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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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应急罚〔2024〕23号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2-06 15:25   

被处罚单位: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松柏头440号,邮编:362141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石*莲职务:项目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397******7

违法事实:20248211010分,在鹿寨县城南新区城中村(小屯结屯)改造项目施工现场,钢筋工人李*当在27层楼面绑扎墙柱钢筋后下至地面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跌落事故,其头部被裸露的预埋钢筋从左侧耳边贯穿颅顶,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经查,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达不到建筑零陷阱的工作要求

以上事实证据

1.《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含安全生产协议)》《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主要负责人任命书》、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鹿寨县城南新区城中村(小屯结屯)改造项目8·21事故调查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勘验笔录》1份、《县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4份。

3.《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因此,你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拟对泉州核正环保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缴款通知书编号),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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