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佳峰)
鹿应急罚〔2024〕22号
被处罚人:陈佳峰,性别:男,年龄:4*岁,身份证号:32068319*********3,家庭住址:江苏省通州市**镇*****号,所在单位: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务: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3幢1501至1502室,邮编:226001。
违法事实:2024年7月12日7时50分,在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6号,由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西七色珠光有限公司二期倒班楼室外排污管网小散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经查,你作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排污管网沟渠泥土松动坍塌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对排污管网沟渠进行加固。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企业施工承包合同》《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协议书》《项目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勘验笔录》1份、《县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3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你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拟对陈佳峰处上一年年收入45264.31元的40%总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零伍元柒角贰分(¥: 18105.7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