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鹿应急罚〔2024〕21号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0-30 09:20   |  浏览量:

被处罚单位: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315011502室,邮编:226001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陈*峰,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59629*****

违法事实:2024712750分,在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6号,由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西七色珠光有限公司二期倒班楼室外排污管网小散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经查,你单位一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排污管网沟渠两侧泥土松动坍塌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对排污管网沟渠进行加固;二是对该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杨*进未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进入沟渠开展标高测量作业,沟渠两侧土方坍塌将其掩埋

以上事实证据

1.《企业施工承包合同》《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协议书》《项目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勘验笔录》1份、《县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3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因此,你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41030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导航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鹿应急罚〔2024〕21号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0-30 09:20   

被处罚单位: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315011502室,邮编:226001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陈*峰,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59629*****

违法事实:2024712750分,在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6号,由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西七色珠光有限公司二期倒班楼室外排污管网小散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经查,你单位一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排污管网沟渠两侧泥土松动坍塌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对排污管网沟渠进行加固;二是对该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杨*进未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进入沟渠开展标高测量作业,沟渠两侧土方坍塌将其掩埋

以上事实证据

1.《企业施工承包合同》《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协议书》《项目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勘验笔录》1份、《县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3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因此,你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41030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