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鹿应急罚〔2024〕19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工业集中区,邮编:225241,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解*成,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77070*****。
违法事实:2024年6月6日14时许,在鹿寨县平山镇大阳村大淮海屯,由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柳州过境线公路(罗鹿段)上跨衡柳·湘桂铁路立交桥衡柳段桩基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经查,你单位一是对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导致项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装卸工毕*云在挖掘机作业时未退离至安全区域;二是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规开展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含施工安全生产协议)》《项目负责人任命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项目主要负责人解*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县公安局平山派出所询问笔录》4份、《县应急管理局勘验笔录》1份、《县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5份、《企业安全教育记录表》《劳动合同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因此,你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拟对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