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2024年版)

来源: 鹿寨县档案局  |   发布日期: 2024-11-26 16:14   |  浏览量:
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
1对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对利用档案馆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说明1.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主要梳理规范档案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设定的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2.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实施依据更新至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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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鹿寨县档案局  |   发布日期: 2024-11-26 16:14   
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
1对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对利用档案馆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说明1.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主要梳理规范档案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设定的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2.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实施依据更新至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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