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民政局行政强制清单

来源: 鹿寨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7-10 16:30   |  浏览量: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强制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行政强制


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6.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五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6.【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强制


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6.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五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四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6.【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九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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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强制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行政强制


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6.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五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6.【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强制


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6.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五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四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6.【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九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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