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12”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2日7时50分,在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6号,由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西七色珠光有限公司二期倒班楼室外排污管网小散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鹿寨经开区管委、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营业执照情况
名称: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3幢1501至
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陶*才
注册资本:1580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5年08月01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企业名称: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1]060058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3幢
1501至1502室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效期:2023年10月19日至2026年12月25日
经营范围:建筑施工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企业名称: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
3幢1501至1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138382064N
法定代表人:陶*才
注册资本:1580万元整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D232132986
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二、事故发生时间
2024年7月12日7时50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
广西七色珠光有限公司二期倒班楼室外排污管网小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四、事故类别
坍塌事故
五、事故伤亡情况
死者杨*进,男,6*岁,住址:广西兴业县**镇,身份证号码:45250119*********X,伤害程度:死亡,工种:测量员。
六、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七、事故工地及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现场及人员情况。事故地点位于广西七色珠光有限公司二期倒班楼室外排污管网小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事故发生时杨*进穿戴有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4年7月12日7时50分,测量人员杨*进到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沟渠标高测量作业,由于近期雨水较多,沟渠泥土松动,在测量标高时,沟渠两侧土方坍塌将其掩埋。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上报事故情况。120急救中心将伤者杨*进送至鹿寨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因伤者胸腔积血、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7月15日,杨*进家属已和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并获得相关赔偿。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后进行综合分析,从业人员杨*进在未确认沟渠作业是否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沟渠中开展标高测量作业。沟渠两侧泥土是回填的土方,近期雨水频繁,土壤松散,在人的外力作用下,引起土方坍塌,发生事故。杨*进个人行为不安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企业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足够时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其未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未确认沟渠是否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沟渠中开展标高作业。
2.企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对沟渠进行加固防止土方坍塌。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并消除排污管网沟渠两侧泥土松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12”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杨*进(事故单位从业人员、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未确认作业区域是否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排污管网沟渠中开展标高测量作业,个人行为不安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该岗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导致从业人员杨*进未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二是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排污管网沟渠两侧泥土松动坍塌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对排污管网沟渠进行加固。该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陈*峰(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排污管网沟渠泥土松动坍塌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对排污管网沟渠进行加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该起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项目工程现场的安全隐患排除力度,及时对有坍塌隐患的沟渠进行加固,在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开展作业工作,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12”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