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6日16时35分,在鹿寨县平山镇芝山村红岩屯,广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鹿寨县芝鑫矿业有限公司新生产线钢架棚工程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由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平山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营业执照情况
名称:广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刘*娣
注册资本:2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4年2月26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时间
2024年6月6日16时35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县平山镇芝山村红岩屯(鹿寨县芝鑫矿业有限公司内)。
四、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事故
五、事故伤亡情况
伤者苏*达,男,3*岁,住址:广西柳江区**镇,身份证号码:45223119*********7,伤害程度:重伤。
六、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七、事故工地及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现场及人员情况。事故地点位于广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鹿寨县芝鑫矿业有限公司新生产线钢架棚工程施工现场。事故发生时苏*达穿戴有安全帽、劳动防护手套、劳动防护鞋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6月6日16时35分,苏*达(伤者)沿钢架棚上到7米高的吊装设备系吊装绳,在系好吊装绳后,下至地面的过程中,因没有挂好安全挂钩,从距地面约5米高的钢架棚棚面跌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
目前,伤者苏*达已从医院治疗后居家休养,尚无法正常行走,还需进一步做康复治疗,无生命危险。相关善后工作待康复后进一步处理。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后进行综合分析,从业人员苏*达,从约7米高的吊装设备下至地面过程中,因未系好安全挂绳不慎跌落至地面,其安全防护缺失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及作业资质缺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
2.企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需按相关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苏*达在未持有高空作业从业资格证而开展高空作业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广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广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该公司从业人员开展钢架棚作业时,安全生产把关不严,对未持有高空作业资质而上岗作业的苏*达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施工现场未设置“小心高处坠落”等主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需按相关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苏*达(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伤者)。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持有高空作业从业资格证,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冒险开展高空作业。个人行为不安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受重伤,由企业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三)唐*国(广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鹿寨县芝鑫矿业有限公司新生产线钢架棚工程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项目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苏*达无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证》的隐患排查,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需按相关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广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项目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为企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广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