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6日14时许,在鹿寨县平山镇大阳村大淮海屯附近,由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柳州过境线公路(罗鹿段)上跨衡柳·湘桂铁路立交桥衡柳段桩基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平山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营业执照情况
名称: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向*祥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4月22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9]002887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集镇工业集中区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有效期:2019年08月23日至2025年 08月22日
经营范围:建筑施工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集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554600016P
法定代表人:向*祥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D332252394
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二、事故发生时间
2024年6月6日14时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县平山镇大阳村大淮海屯附近,柳州过境线公路(罗鹿段)上跨衡柳·湘桂铁路立交桥衡柳段桩基工程施工现场。
四、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事故
五、事故伤亡情况
死者毕*云,男,5*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身份证号码:530125196********1,伤害程度:死亡,工种:装卸工。
六、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七、事故工地及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现场及人员情况。事故工程为柳州过境线公路(罗鹿段)上跨衡柳·湘桂铁路立交桥衡柳段桩基工程。事故发生时毕*云穿戴有安全帽、劳动防护手套、劳动防护鞋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毕*云与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6月6日14时许,该工程装卸工毕*云(死者)和挖掘机操作员覃*贵,把导管吊进货车车厢。在覃*贵操作挖掘机吊装导管过程中,毕*云发现导管无法摆正,便爬上车尾,用手摆正导管,因惯性作用,导管反弹打击到毕*云头部,当场昏倒。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上报事故情况,毕*云经医生现场救治无效死亡。
2024年6月8日,毕*云家属已和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并获得相关赔偿。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后进行综合分析,毕*云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挖掘机开展作业时,没有退出到机器作业的安全距离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足,导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出现挖掘机操作员未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违规操作挖掘机开展吊装作业。
2.企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的事故隐患。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挖掘机操作员违规操作挖掘机开展吊装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毕*云(事故单位从业人员、死者)。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挖掘机开展作业时,没有退出机器作业的安全距离,个人行为不安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覃*贵(事故单位挖掘机从业人员)。违反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违规操作挖掘机开展吊装作业引发事故,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三)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该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二是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开展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该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该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解*成(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违规操作挖掘机开展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项目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生产设备及建筑工程机械的管理,严格遵守机械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范围,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