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12·12”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2月12日上午,在位于鹿寨县鹿寨镇的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名称: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鹿寨县鹿寨镇园艺场内
法定代表人:翁志中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胶合板、单板加工、销售:胶水、锯材、木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园艺场内,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压板生产车间。
2.事故作业内容为压板车间顶棚补漏,从业人员廖*益在作业时,不慎坠落至地面。
3.现场勘验:压板车间顶棚距离地面约为6米。
4.通过现场勘验及对有关人员问话:事故发生时,死者廖*益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佩戴安全绳、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处置
2022年12月12日9时10分,在鹿寨县鹿寨镇园艺场内的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压板生产车间内,廖*益在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登高公司压板生产车间棚顶开展高空补漏作业,因车间顶棚铁皮瓦断裂致使廖*益从约6米高的车间顶棚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公司法人翁志中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告有关部门,120急救赶到后立即组织对廖*益进行救援并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12日10时40分左右,伤者廖*益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
12月23日,廖*益家属已和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并获得了相关赔偿,至此,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廖*益,男,5*岁,住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思洛村******;身份证号:452223196*********;伤害程度:死亡;工种:顶棚补漏从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后进行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廖*益在高空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登高作业,因压板生产车间顶棚铁皮瓦断裂致使死者从约6米高的车间顶棚处坠落至地面而引发事故,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经营单位未对从事高空作业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从业人员未按照高空作业相关要求佩戴符合行业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认定,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12·1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廖*益(事故单位车间顶棚补漏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高空作业的《特种作业证》,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在没有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登高开展高空作业,因顶棚铁皮瓦断裂,从约6米高处坠落至地面而引发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是事故的主要承担者,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压板生产车间顶棚补漏施工作业时,安全生产把关不严,对未取得高空作业《特种作业证》而上岗作业的廖*益作业把关不严。施工现场未设置“小心高处坠落”等主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需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翁志中(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压板生产车间顶棚补漏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廖*益无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证》和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事故调查组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建议
责成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在作业现场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鹿寨县闽盛木业有限公司“12·12”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12日